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规定
颁发单位 建设部 颁发时间 19990106 实施时间 19990106 终止日期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工作的管理,提高工程设计技术水平,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标准设计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程建设标准设计(以下简称标准设计)是指国家和行业、地方对于工程建设构配件与制品、建筑物、构筑物、工程设施和装置等编制的通用设计文件,为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推广使用所编制的应用设计文件。 第三条 标准设计是工程建设标准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工程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是贯彻执行上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的重要手段
军队工程建设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军队工程建设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2005]后营字第34号总后勤部命令签发首长:廖锡龙二OO五年九月七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军队工程建设注册工程师的管理,根据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军队工程建设注册工程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注册工程师,是指依法取得国家工程建设专业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工程师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及有关业务活动的军队专业技术人员。第四条 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主管全军注册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军区级单位工程建设管理部门主管本系统、本区注册工程师注册、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注册第五条 通过国家有关部门统一组织考试或者考核取得国家工程建设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军队工程建设专业技术人员,方可申请执业注册。第六条 军队工程建设专业技术人员,同一专业不得注册两个以上单位,严禁在军队以外单位注册。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试行) (1995年4月21日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通知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保证水利工程建设的工期、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水利水电行业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管理和目标管理。逐步建立水利部、流域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建设项目法人分级、分层次管理的管理体系。 第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要严格按建设程序进行,实行全过程的管理、监督、服务。 第五条 水
建设工程旁站监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监督管理,有效控制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活动的,必须实行旁站监理。 旁站监理是指监理单位的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对建设工程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的施工过程进行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建设单位应支持监理单位实施旁站监理。施工单位应接受监理单位的旁站监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旁站监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旁站监理的范围、依据和内容 第五条 凡涉及建设工程结构安全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工程的关键部位和工序,均应实行旁站监理。 第六条 下列工程部位或工序应实行旁站监理: (一)基础工程:桩基工程、沉井过程、水下混凝土浇筑、承载力检测、独立基础框架结构、基础土方回填; (二)结构工程:混凝土浇筑、施加预应力、施工缝处理、结构吊装; (三)钢结构工程: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