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出炉
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建办市[2007]54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营房部工程局,中央管理的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为了确保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平稳过渡,妥善解决尚未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持有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人员的实际问题,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按照建设部2003年4月《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03]86号)的要求,2008年2月27日开始停止使用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二、具有统一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且未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可申请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 (一)2007年度担任大型工程施工项目经理的; (二)2007年度未担任
浙江建造师注册变更开始!
根据《浙江省建造师执业的资格注册实施办法(试行)》[浙建发(2007)48号通知]规定,在注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更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注册。 (一)变更情形 (1)聘用执业单位变更的; (2)聘用执业单位名称变更的; (3)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 变更注册后原注册证书有效期不变。 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2)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3)附件材料: 变更聘用执业单位的,应当提供申请人与新聘用执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新聘用执业单位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以及工作调动证明复印件(与原聘用执业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聘用执业单位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工商变更登记表,以及变更后的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身份证复印件或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