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监督执法行为,统一监督程序、内容和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铁道部第25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道部负责全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铁道部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委托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称铁路监督机构)具体实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是指铁道部及其委托的铁路监督机构,对铁路建设各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和现场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属于履行政府的监督管理职能。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铁路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相关活动及实施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依据是国家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996年12月26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 2009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一次会议对《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修订)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十一届〕第二十二号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已于2009年11月26日经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现将修订通过的《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予以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11月26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 第三章 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章 施工单位和建筑材料、设备生产销售单位的质量和安全 生产责任 第五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草案)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草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修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管理部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并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制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相关的工程建设技术标准;(二)建立全市统一的建设工程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三)指导、协调本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四)对房屋建设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公路工程等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实施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