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市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住房和城市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建注函〔2009〕24号关于规范一级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申报工作有关问题的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管理机构: 我中心在审查一级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申报过程中,发现部分申请人存在同时受聘于两个单位的违规行为。为规范市场秩序,提高注册人员诚信水平,现将个人执业资格注册制度有关法规重申如下: 一、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注册机关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申请人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为加强注册执业管理,维护注册人员聘用单位的合法权益,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经发现申请注册执业资格人员存在同时 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违规行为的,我中心将其作为不良信用行为记入申请人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