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局”更名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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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01日 11: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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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在改名这方面冲在了全国前面。此前广东一些地方有城市更新局或者叫城市更新与土地整备局,2015年广州市就成立城市更新局,由三旧改造办公室发展而来,深圳也有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 1979年,中央批准成立“国家城市建设总局”;1982年,成立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8年,改为建设部;然后直到2008年,更名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延续至今。地方上经历类似。


湖北省在改名这方面冲在了全国前面。此前广东一些地方有城市更新局或者叫城市更新与土地整备局,2015年广州市就成立城市更新局,由三旧改造办公室发展而来,深圳也有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
1979年,中央批准成立“国家城市建设总局”;1982年,成立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8年,改为建设部;然后直到2008年,更名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延续至今。地方上经历类似。
2019年中央首次强调城市更新概念,一线城市是出台城市更新政策的主力军,城市发展与旧有规划矛盾最大,湖北这样大规模将住建局改名的还是第一个,似乎释放了一个信号:在空白土地上进行大规模城乡建设的时代,已经结束了。
当然了,城市更新也要钱。根据媒体统计,截至2024年6月18日,公告失效的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计划就有近20个。巧妇也难为无米之炊。

来源: 中国经营报,一批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失效 深圳存量土地开发再求解

据媒体统计,截至6月20日,武汉、襄阳、仙桃、十堰、潜江、荆州、黄冈、黄石、恩施州、神农架林区等地的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均已挂牌。此外,武汉、襄阳、仙桃、十堰、荆州、黄冈、黄石、恩施州、神农架林区等地的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官方网站均已上线。



根据当地官方媒体报道,这些新挂牌的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均由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更名而来。






以武汉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为例,官网介绍称,该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城市更新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把坚持和加强党中央对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城市更新等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


据《湖北日报》此前报道,6月18日,湖北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王蒙徽主持召开省委专题会议,听取武汉市、宜昌市、黄石市推进城市更新有关情况汇报,研究部署下一步重点任务。

会议强调,要把危旧房改造作为推进城市更新的核心内容,探索以市场化方式推进危旧房改造的新模式,着力解决城镇危旧房“不安全、不成套、不配套、不完善”等突出问题,持续改善人民群众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要适应人民群众对住房的要求从“有没有”转向“好不好”,探索搭建社区服务供应链平台,推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适老化改造等工作,形成为民服务的长效机制。要加快推进以县城为载体的就地城镇化,制定完善县城绿色低碳建设标准,提升县城建设质量和公共服务水平,创造条件让返乡农民工和进城农民先“安居”再“乐业”。要加快推进相关试点工作,及时总结经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模式,推动城市更新取得更大成效。

武汉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主要职责:

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城市更新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把坚持和加强党中央对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城市更新等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关于住房保障、房地产市场、房屋管理、物业管理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城市更新等领域的法律法规,参与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地方标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保障性住房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全市住房保障专项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建立和完善全市住房保障体系,推进全市各类保障性住房工作,监督管理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筹集、出租、运营等工作。负责全市直管公房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监督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三)负责规范房地产市场发展秩序。组织编制全市房地产开发建设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建立和完善全市房地产市场体系,组织实施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工作。负责指导并组织实施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监督管理以及全市商品房预(销)售许可和合同备案登记管理等工作。负责全市房屋面积、房屋租赁等房屋交易的监督管理。负责房屋交易资金的监督管理,指导和监督商品住宅、公有住宅维修资金的归集和使用。负责房地产中介(估价)等行业的管理。
(四)负责统筹城市更新工作。组织编制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和年度安排并监督实施。组织研究全市城市更新重大问题,拟订全市城市更新重大政策。牵头建立城市更新工作机制,统筹协调全市城市更新的组织实施,督促指导各区(含开发区、长江新区、风景区,下同)编制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评估和实施方案。统筹协调城市体检工作。研究建立城市更新“留改拆”项目库。配合财政部门安排、使用和管理市级城市更新有关专项资金。指导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统筹协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监督管理。负责统筹协调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利用工作。  
(五)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统筹协调督办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等市级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按规定使用和管理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有关项目资金。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管、施工图设计审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施工许可、建设监理、竣工验收,以及相关标准和定额的实施等工作。负责统筹市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运营维护管理工作。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抗震设防管理。推进市政基础设施节能减排。统筹指导并组织实施城市道路功能照明设施建设、维护工作。
(六) 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组织或参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以及调查处理工作。组织推进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引起的地面沉降处置和防治工作。
(七) 负责全市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 监督指导全市房屋的安全鉴定、危房治理工作。统筹指导全市危险房屋管理及应急抢险工作。指导开展全市白蚁防治工作。
(八)负责海绵城市和综合管廊建设的统一管理和综合协调。组织编制全市综合管廊建设等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并监督实施。协调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协调推进城市道路范围内各类管线同步建设、集约建设。协调推进综合管廊建设和运营维护管理工作。
(九)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指导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组织协调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编制全市房屋征收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报批。承担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十)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和物业承接查验等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负责物业服务质量考评工作。负责全市物业服务行业管理。
(十一)负责推动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科技创新及成果推广应用。
(十二)负责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城市更新等方面数据资源的整合应用、共享开放等工作。
(十三)负责房产档案、工程建设档案,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工作。
(十四) 按规定负责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法制建设及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十五)按规定承担全面从严治党、国家安全、意识形态、综治维稳、精神文明建设、 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 、人才工作、保密等主体责任。
(十六)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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