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施工安全监理责任思考
一、安全责任不容回避2000年10月25日上午10时许,某市电视台演播中心在演播厅舞台屋盖浇筑混凝土施工过程中,由于模板承重严重不足,导致支架失衡,脚手架发生整体坍塌,造成6人死亡,1人重伤,33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70余万元,成为建国以来该市最大的建筑工程伤亡事故。该市白下区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责任人成XX(任项目部副经理),丁XX(任架子工施工员)有期徒刑6年,韩XX(任项目部代理总监理工程师)有期徒刑5年。项目监理工程师因发生施工安全事故被判刑,在工程监理行业引起波澜,业内人士就施工安全事故监理该不该承担民事、刑事责任展开讨论。事实上,安全事故责任不容回避,必须正视和面对。 二、监理工程师承担施工安全事故责任的依据不足。 1、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五条明确界定: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第七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玻璃钢型材基础设施和建设
玻璃钢拉挤 复合型材( GRP – FRP– GFRP ),主要用玻璃纤维、玻璃纤维毡和树脂等材料进行热固生产,广泛用于 一般基础设施和土木工程项目。 玻璃纤维型材的 轻质 特性与其 出色的机械性能相结合, 可以 在传统运输难以进入的地方快速安装。这会在 项目所需的设备和劳动力方面节省大量成本。玻璃纤维产品 的内在 耐用性显著降低了维护成本 ,可以跟木材和金属制成的等效结构。 拉挤型材所提供的 隔热性 使其越来越受到设计师和技术人员的认可,他们认识到复合材料相对于传统材料的独特优势。 复合材料特殊的 物理和化学性能 使其成为解决某些特定情况和位置的技术问题的唯一方法。其中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