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设计社会评价的价值标准
城市设计的实效评价是一种典型的社会评价,个人评价(个人以自己的需要和利益作为价值标准,去评价各种现象的价值)无论是何种权威或专家,都不能替代社会评价(尽管在现实中此类情况常常发生)。 社会评价就其区别于个人的狭义评价而,是从一定社会需求的角度来考察与评定城市设计实践的社会价值,判明该城市设计实践对社会的有效作用及其程度。社会价值的主体是社会系统本身,而非某个人或群体;土会价值是以对社会的需求及其满足程度来判定衡量的。因此,对城市设计实践的社会评价必须“以社会的身份”反映评价这种实践的社会价值。这里的“社会身份”表明,评阶者不论是社会的权威机构或专家个人,都应站在社会系统整体的立场上说话,以该社会主导价值规范为评价价值标准。由此可见,城市设计实践的评价必须以社会价值作为其根本价值标准。 城市设计实践的结果而言,其社会评价的价值标准应为:经由
固废和噪声国家和行业现行标准集萃
1、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骨废料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control standard for imported solid wastes as raw materials—Wastes of bones ( GB 16487.1-2005 代替GB 16487.1-1996 2006-02-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止境外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规范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审查许可,控制由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骨废料造成的环境污染,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是进口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系列控制标准之一,适用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中有关骨废料的进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