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6—92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3年7月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了提高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质量,确保系统正常运行,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有爆炸危险的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 第1.0.3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必须受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监督。系统在交付使用前必须经过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 第1.0.4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安装详解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人们为了及早发现和通报火灾,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扑灭火灾而设置在建筑物内或其他场所的一种自动消防系统,它是一种应用相当广泛的现代消防设施,是人们同火灾作斗争的一种有力工具。近年来,随着一系列消防技术法规的贯彻实施,我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推广应用有了极大发展,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安全防火工作中已经并将继续发挥出日益显著的作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安装是专业性很强的技术工作,需要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来完成,以确保系统能够正常发挥作用。一、基本要求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承担。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应按设计要求编写施工方案。施工现场应具有必要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施工质量管理体系和工程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