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经济管理的法制法规
电力工程设备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力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所需设备的管理,规范电力建设设备市场秩序和交易行为,保证公平竞争,确保设备质量,控制工程造价,保证按时交货,缩短建设工期,提高服务质量和项目经济效益,维护招、投标及合同当事方的合法权益,针对电力行业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火电项目单机容量在300MW及以上,水电项目单机容量在100MW或转轮直径5.5m以上的机组,输变电项目电压等级在330KV及以上的国内、外设备必须实行招标。国家认定的不宜招标的项目除外。其它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招标方式 招标可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三种方式。 第四条 电力设备招、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必须贯彻公平公正、平等互利、讲求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招、投标双方应贯彻国家有关法规、依法进行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 第二章 招 标 第六条 招标条件 1、主机设备招标应在项目获得国家计委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并在部报出可研报告后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