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超高层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节地与室外环境
绿色超高层建筑评价技术细则 2012年 二〇一二年五月 4.1 控制项 4.1.1 场地建设不破坏当地文物古迹、自然水系和其他保护区。 【条文说明】 在建设过程中应符合各级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与水源保护区的建设要求,并且尽可能维持原有场地的自然水系和地形地貌。这样既可以避免因场地建设造成对原有生态环境、景观与历史遗迹的破坏,还可以减少用于场地平整所带来建设投资的增加,减少施工的工程量。场地内有价值的树木、水塘、水系不但具有较高的生态价值,而且是传承场地所在区域历史文脉的重要载体,也是该区域重要的景观标志。因此,应根据《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国务院100号令)等国家相关规定予以保护。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