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装饰装修的法律依据
一、建筑装修装饰的定义和范围 1、建筑装修装饰的定义和范围 目前有四种解释:一是“组成”说,二是“归属”说,三是“本身”说,四是“六面体”说。 ▲“组成”说 1991年8月3日,建设部在致国务院《关于明确建筑装饰行业由建设部归口管理的请示》(建施[1991]541号)中指出:建筑装饰装修是建筑工程的组成部分,它依附于建筑物的主体和空间环境,只有通过基础、主体和室内外装饰的设计与施工,才能构成一个完整的建筑物。它们之间有许多内在联系,是不应该分开的。 1991年10月11日,建设部在致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建筑装饰行业管理问题的报告》(建施[1991]669号)中也指出:建筑装饰工程,是建筑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历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我们所说的建筑装饰,是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内外装饰,是建筑装饰工程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筑装饰本身都依附于建筑物的主体或环境空间。房屋建筑工程一般是由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内外装饰等三个部分组成的整体,每个部分都不是独立存在的。 1996年
建筑装饰装修施工质量验收基本规定
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应古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同意标准和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以及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2、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3、参加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同志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