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造师专业划分有关问题
关于建造师专业划分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市[2003]23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总后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有关行业协会,中央管理的企业: 按照人事部、建设部《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的规定,我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了建造师专业划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造师名称 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英文分别译为:Constructor和Associate Constructor。 只有参加建造师考试合格者才能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须通过注册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 建造师的专业类别在执业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内页中注明,不在证书的名称上标明。建造师的执业范围在注册证书内
浙江建造师注册变更开始!
根据《浙江省建造师执业的资格注册实施办法(试行)》[浙建发(2007)48号通知]规定,在注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更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注册。 (一)变更情形 (1)聘用执业单位变更的; (2)聘用执业单位名称变更的; (3)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 变更注册后原注册证书有效期不变。 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2)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3)附件材料: 变更聘用执业单位的,应当提供申请人与新聘用执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新聘用执业单位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以及工作调动证明复印件(与原聘用执业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聘用执业单位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工商变更登记表,以及变更后的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身份证复印件或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