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造师专业划分有关问题
关于建造师专业划分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市[2003]23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总后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有关行业协会,中央管理的企业: 按照人事部、建设部《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的规定,我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了建造师专业划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造师名称 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英文分别译为:Constructor和Associate Constructor。 只有参加建造师考试合格者才能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须通过注册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 建造师的专业类别在执业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内页中注明,不在证书的名称上标明。建造师的执业范围在注册证书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