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建造师注册变更开始!
根据《浙江省建造师执业的资格注册实施办法(试行)》[浙建发(2007)48号通知]规定,在注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更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注册。 (一)变更情形 (1)聘用执业单位变更的; (2)聘用执业单位名称变更的; (3)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 变更注册后原注册证书有效期不变。 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2)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3)附件材料: 变更聘用执业单位的,应当提供申请人与新聘用执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新聘用执业单位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以及工作调动证明复印件(与原聘用执业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聘用执业单位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工商变更登记表,以及变更后的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身份证复印件或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