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中的术语
2 术 语2.0.1 民用建筑 civil building 供人们居住用的居住建筑和进行公共活动用的公共建筑的总称。2.0.2 居住建筑 residential building 供单身或家庭成员短期或长期居住使用的建筑。2.0.3 公共建筑 public building 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2.0.4 无障碍设施 barrier-free facilities 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等有视力障碍或行动不便者使用的相应设施。2.0.5 停车空间 parking space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室内、外空间。2.0.6 建筑基地 construction site 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的用地。2.0.7 道路红线 boundary line of roads规划的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边界线。2.0.8 建筑控制线 building line在规定的范围内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主
新旧《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区别
(一)关于栏杆:(旧版) 第4.2.4条 栏杆凡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二、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05m,高层建筑的栏杆高度应再适当提高,但不宜超过1.20m;三、栏杆离地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应留空;四、有儿童活动的场所,栏杆应采用不易攀登的构造;垂直杆件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1m。(新版)6.6.3 凡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2.临空高度<24m,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24m(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注:栏杆高度从楼地面及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部有宽度>=0.22m,高度<=0.45m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3.栏杆离楼面或屋面0.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强制性条文
新版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已于5月9日正式发布(7月1日起执行)。以下是其中的强制性条文,希望大家注意!《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第4.2.1,6.6.3(1,4),6.7.2,6.7.9,6.12.5,6.14.1条为强制性条文。4.2.1--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建造,不得突出的建筑突出物为:--地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结构挡土桩,挡土墙,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等;--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等;--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的管线,隧道,天桥等市政公共设施外的其它设施。6.6.3--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4。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