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及变更签证管理
(1)核对合同条款及招投标文仵。首先应核对竣工工程内容是否符合合同条件要求,工程是否竣工验收合格,只有按合同要求完成全部工程内容并验收合格才能列入竣工结算。其次,应按合同约定的结算方法、计价定额、取费标准、主材价格和优惠条款等等,对工程竣工结算进行审核。 (2)落实设计变更签证。设计变更和修改图纸应由原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单”修改图,设计、校审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并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重大设计变更应经原审批部门审批,否则不应列入结算。 (3)有关单位参与把关: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员应大力支持,参与把关,对隐蔽工程和设计变更的签证进行核对确认,对施工中特殊措施发生的费用等共同商定,对索赔费用进行认真落实。按照发包合同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合理地确定工程造价。
掌握施工合同的主要条款
一般的施工合同的内容应涵盖《合同法》规定的主要内容。施工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类型,履行期限长、涉及面广。结合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应包括如下相关条款:工程范围即承包人应建设完成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工期条款,质员条款,费用条款包括工程量的计量、变更、结算、以及保修金等几个方面,技术资料的交付,材料、设备供应条款,检查验收条款等。尤其注意掌握合同文件中关于工程量表的规定。例如在齐大工路工程招标文件中规定:“本工程量表所列的程量是按照设计图纸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列出,作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本合同项目的全部费用都应包含在只有标价的各项目价格单项中,没有列出的项目的费用都应视为已分配到有关项目的价格中。除非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投标人所报的价格应包括完成所需进行的一切工作内容的费用摊入。如果报价表中未列出,业主将认为投标人不收取这方面的费用,或在其他款项下已综合进行计算,不需附加任何说明”等。
关于施工合同纠纷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4〕1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