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关于成品保护的问题
本帖最后由 csccbjs 于 2014-4-28 23:37 编辑 在施工过程中,有些分项、分部工程已经完成,其他工程尚在施工,或者某些部位已经完成,其他部位正在施工,如果对已完成的成品,不采取妥善的措施加以保护,就会造成损伤,影响质量。这样,不仅会增加修补工作量,浪费工料,拖延工期;更严重的是有的损伤难以恢复到原料,成为永久性的缺陷。因此,搞好成品保护,是一项关系到确保工程质量、降低工程成本,按期竣工的重要环节。1 成品保护管理机构 成品保护管理组织机构是确保成品、半成品保护得以顺利进行的关键。为确保成品、半成品保护工作的落实,由项目经理、项目生产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各专业施工员、施工班组长、各分包队伍负责人共同组成成品保护小组。 成品保护小组在业主或监理单位监督下,建立成品、半成品保护相关的奖罚制度,共同维护已完工程及成品、半成品的质量。2 成品保护措施2.1 一般规定 1.工程开工前,成品保护小组应对需要进行成品保护的部位列出清单,并制订出成品保护的
工程监理:“硬”起来才能保护自己
工程监理:“硬”起来才能保护自己 ——开发商拿监理费相要挟监理公司签了字连带赔偿 案情 2002年5月,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打算在市郊开发建造一个高档住宅小区。在取得了相应的许可证后,聘请专业的设计公司对小区进行了设计,将建筑施工工程委托给了下属的建筑工程公司,并找到某工程监理公司,委托其担负起小区建造工程的工程监理工作。 2003年1月,该住宅小区正式对外开盘销售。黄某等800户居民在向房地产开发公司售房部的工作人员了解有关小区的售房事宜,在售房部工作人员出示设计图并详细告知预售商品房的有关事项后,陆续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中双方约定了预售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价格、付款方式和违约金等。合同签订后,居民们依照合约交付了商品房价款。2003年3月小区正式开始施工。 在施工过程中,房地产开发公司出于自身的利益考虑,擅自变更了设计方案,将小区中A1号楼的地下杂物间建造成了一个大型的超市,出租给了王某,并将A1号楼的地下杂物间移到了A2号楼的地下2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