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GJ39-2002幼儿园设计规范-电气部分
电气(前面55条为其他专业) 第五十六条 幼儿用房选用的灯具应避免眩光。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的寝室宜设置夜间巡视照明设施。 主要房间平均照度标准(LX) 房间名称 照度值 工作面 活动室、乳儿室、音体活动室 150 距地0.5m 医务保健室、隔离室、办公室 100 距地0.80m 寝室、喂奶室、配奶室、厨房 75 距地0.80m 卫生间、洗衣房 30 地面 地面门厅、烧火间、库房 20 地面 第五十七条 活动室、乳儿室、音体活动室、医务保健室、隔离室及办公室宜采用日光色光源的灯具照明,其余场所可采用白炽灯照明。当用荧光灯照明时,应尽量减少闪效应的影响,医务保健室和幼儿生活用活动可设置紫外线灯具。 第五十八条 照度标准不应低于表五十八的规定。 第五十九条 活动室、音体活动室可根据需要,预留电视天线插座,并设置带接地孔的、安全密闭的、安装高度不低于1.70m的电源插座。 第六十条 在供应用房的电气设计中应为各种机电和电热设备提供或预留电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