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1996年10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1996年10月2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工作受到噪声危害的防
《水污染防治法》修订强化责任
政府责任不容推卸 刑民责任应予重视 《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日前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修订草案的内容涉及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防止地表水污染、防止地下水污染、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等方面。 据了解,与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保护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相比,现行《水污染防治法》的有些制度还需要进一步修改、补充和完善,如地方人民政府的环境责任比较原则,需要进一步具体化和细化;水环境监测网络不完善,水环境状况信息发布不统一;饮用水安全保障措施不够具体,需要进一步补充和细化;排污许可制度、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的实施仅限于重点水体,需要全面推行等。 政府对辖区水环境质量负责 超出总量指标暂停审批项目 以饮水安全为重点,加强水污染防治是当前环境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但频繁发生的水污染事件又让老百姓忧心忡忡。为进一步加强水污染的源头控制监管力度,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的《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强化了政府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