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先举个例子吧,沈阳市有《沈阳市地源热泵系统建设应用管理办法》,河北省有《地热资源管理条例》,北京市有《北京地热资源管理办法》要是各位兄弟姐妹们知道还有什么跟地源热泵有关的地方性文件,都来说说吧。
我先举个例子吧,沈阳市有《沈阳市地源热泵系统建设应用管理办法》,河北省有《地热资源管理条例》,北京市有《北京地热资源管理办法》
要是各位兄弟姐妹们知道还有什么跟地源热泵有关的地方性文件,都来说说吧。
2楼
关于加强我市水源热泵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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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北京水务网站 作者:北京水务网站 时间:2007-05-16
各区县水务局、市节约用水管理中心:
水源热泵技术是优化我市能源结构的一项重要措施,2006年5月,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水务局会同9个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发展热泵系统的指导意见》。最近我局组织开展了全市水源热泵运行情况调查,发现部分区县存在监管不到位、抽灌无计量设施、行政审批不规范等问题。为加强和规范我市水源热泵管理,促进我市水源热泵技术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地下水资源安全。现通知如下:
1、各区县水务局、市节约用水管理中心要把水源热泵运行管理作为水务管理的重要内容,要规范管理,形成制度。抽灌水量定期统计报告、运行状况要定期检查等。杜绝以批代管、只批不管的现象发生。
2、新建水源热泵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水利部、原国家计委颁发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和原北京市水利局、北京市计委《关于转发〈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按照行政许可程序批准后方可实施凿井施工。
3、规划市区范围内、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及以上水源热泵项目由市水务局审批。规划市区以外、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水源热泵项目由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4、水源热泵系统抽灌含水层为第四系水,井深不得超过100米。
抽灌井与建筑物距离不少于30米。
抽灌井之间水平距离不少于50米,抽水井之间距离不少于100米。
为防止不同含水层水体交换造成水污染,保证回灌效果,抽灌必须在同一含水层内进行。
严禁在自来水水厂地下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地面沉降区、地下水严重超采区、承压含水层内批准建设水源热泵系统。
5、水源热泵抽灌井的施工,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程规范,确保抽灌井质量。承担凿井施工的单位须应具有相应资质。
6、新建水源热泵系统抽灌水井应分别安装抽水和回灌计量装置。 已建水源热泵系统未按要求安装计量设施的,区县水务局、市节约用水管理中心应告知水源热泵产权单位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的3个月内补装计量设施。逾期未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应责令停止水源热泵使用,并依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7、各区县水务局、市节约用水管理中心对水源热泵抽灌水量实行月统季报制度。 水源热泵系统使用单位每月末应向区县水务局、市节约用水管理中心书面报告当月的抽水量、回灌水量。 各区县水务局、市节约用水管理中心每季度末向市水务局报送各水源热泵项目抽水量、回灌水量。
8、水源热泵产权单位应加强系统的维护管理,确保地下水能够完全回灌。当回灌水量与抽水量之差大于5%时,必须采取整改措施。不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的,或整改无效继续使用者,区县水务局、市节约用水管理中心应责令产权单位停止抽取地下水,关闭水源热泵系统。拒不执行区县水务局、市节约用水管理中心停止抽取地下水、关闭水源热泵系统决定的,视为非法取水,依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9、新建水源热泵系统运行前,应办理取水许可。 已建成水源热泵项目自通知下发日起45天内,必须补办取水许可,逾期未补办取水许可的视为非法取水,依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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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沈阳市关于地源热泵系统建设和应用工作的实施意见
双击自动滚屏 信息来源:地源热泵网 发布时间:2007-6-10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地源热泵系统是利用浅层地能进行供热制冷的新型能源利用技术,具有清洁、高效、节能的特点。推进地源热泵系统建设,有利于优化能源结构,促进能源互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由于我市地质水文条件完全符合发展地源热泵技术要求,建设部已将我市列为实施地源热泵系统建设和应用的试点城市。为实现市委、市政府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战略目标,做好试点工作,现就全面推进地源热泵系统的建设和应用工作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工作规划
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已经形成地源热泵供热(制冷)面积312万平方米的基础上,全面推进地源热泵系统建设和应用。
(一)在三环内的455平方公里核心区范围内,对符合应用水源热泵技术的409平方公里范围内的建筑物,原则上都要采用水源热泵技术规划建设,其余46平方公里范围内的建筑物,原则上都要采用土源热泵技术规划建设。
(二)在市政府已经明确的“四大城市发展空间”3551平方公里范围内,凡具备应用地源热泵技术的区域,原则上都要采用地源热泵技术规划建设。
(三)在全市12980平方公里的市域面积内,全市统一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地源热泵系统建设和应用。
(四)从现在起到2007年底,计划全市实现地源热泵技术应用面积1800万平方米。
(五)从2008年起,每年建设和应用地源热泵技术不少于1600万平方米,其中新建1000万平方米,改建、改造600万平方米。至2010年底,计划全市实现地源热泵技术应用面积6500万平方米,占全市当期供热面积的32.5%。
二、工作要求
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区、县(市)开发区作为这项工作的实施主体,按照市地源热泵规划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分解的工作任务具体落实。在实施过程中,市政府将按以下原则推进工作:
(一)各区、县(市)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要迅速成立地源热泵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全力推进地源热泵系统建设和应用工作。
(二)对正在申报但未审批的建设项目和已经审批但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原则上都要采用地源热泵技术。
(三)对已开工建设但未竣工的项目,原则上都要改为采用地源热泵技术。
(四)对已投入使用的公建,重点是机关办公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耗能大的建筑物要抓紧进行改造,采用地源热泵技术;对已投入使用的住宅,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重点要对供热质量差的进行改造,采用地源热泵技术。
三、扶持政策
(一)降低运营成本。对采用地源热泵系统供热制冷项目,系统用电按民用电价收取,免收水资源费。
(二)给予资金支持。在科学利用建设部给予的专项支持资金的同时,今后凡应用地源热泵技术供热的区域,均享受市政府给予应用燃煤供热区域的全部优惠政策。
(三)提供技术保证。市政府成立推进地源热泵系统建设和应用的技术专家咨询机构,切实为实施地源热泵系统建设和应用提供技术保证。
(四)加强政务服务。市和区、县(市)两级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对利用地源热泵技术从事供热制冷经营企业的服务,简化办事程序,实行特事特办、“一站式”服务,不断提高办事效率。
(五)培育产业发展。市政府将组织制定地源热泵系统设备及配套材料应用的行业标准,并施行市场准入制度,吸引和鼓励国内外地源热泵生产企业在我市投资建厂,强力推动地源热泵系统设备和配套材料的产业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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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北京市关于地源热泵项目的申报程序及有关管理要求的说明
双击自动滚屏 信息来源: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网站 发布时间:2007-1-31
按照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等9个委办局联合发文[京发改(2006)839号文]的通知要求,为规范本市浅层地温(地源热泵)项目(包括地热热泵项目)的开发管理,引导浅层地温项目有序、合理利用,方便项目申报单位的申请,特将有关要求说明如下:
一、关于申报程序的说明
按照文件通知的要求,建设单位开发利用地源热泵、地热热泵的项目,在向市发改委申报项目之前,须向我局征询项目所在地区的地源热泵、地热热泵地质条件开发意见,并取得我局允许开发意见函。
二、向我局征询意见时应提供的备案资料
1、地源热泵系统浅层地温能项目请示函1份。
2、地源热泵系统浅层地温勘查评价报告1份。
3、对勘查评价报告的专家论证(评审)意见1份。
4、项目所在地区的地理位置图(1:10000)1份。
三、提供资料的编写要求
(一)地源热泵系统浅层地温勘查项目请示
主要包括内容为:地源热泵项目建设单位名称,拟建设地点及所在地区行政交通位置,建设规模、建筑类型、建筑功能以及地下换热孔的数量、深度等。采用A4纸打印,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二)地源热泵系统浅层地温能勘查评价报告(提纲)
1、序言
1-1.项目情况简介及任务的来源与要求说明;
1-2.简要评述勘查区以往水文地质的工作程度及浅层地温利用的现状;
1-3.叙述区域的地层分布情况、气候条件及水文特征;
1-4.简述勘查工作的进程以及完成的工作量。
2、地源热泵系统的初步设计方案;
3、项目所在地水文地质条件论证;
4、勘查工作情况
结合浅层地温能评价方法的需要,论述勘查工作的主要内容及其布置,提出本次勘查工 作的主要成果。
5、项目所在地的浅层地温能的评价
5-1.地层换热能力的测试情况;
5-2.论述浅层地温能利用量计算的依据,计算评价浅层地温能;
5-3.根据保护资源,合理开发的原则,提出相应的利用方式,简述其保证程度,并预测其可能的变化趋势,对浅层地温能资源进行综合的评估。
6、结论及建议
6-1.提出拟建换热系统的方式;
6-2.评价浅层地温的资源条件;
6-3.建议的系统利用方案。方案中应包括地质环境专用观测孔(3-5个);
6-4.指出在施工中和系统运行后应注意的事项。
四、地源热泵系统浅层地温勘查评价报告的论证(评审)
提交的地源热泵系统浅层地温勘查评价报告,须经过专家论证(评审)。专家论证(评审)工作由北京市地热协会组织,聘请相关地源热泵专家、地质水文地质专家、学者、教授等组成专家组对报告进行评审,由专家组提出地源热泵系统浅层地温利用项目的论证(评审)意见及建议。
五、地源热泵项目实施过程的要求
1、地下换热孔系统的设计
地下换热孔的设计需由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来完成。
2、地下换热孔的施工
地下换热孔的施工应由具备地质勘查资质或凿井施工资质的单位实施。
3、地下换热孔的施工监理
为保证施工的质量及以后换热孔运行的安全性,应由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对地下换热孔的施工进行全程的监理。
4、地下换热孔工程的验收
地下换热孔的竣工由监理单位组织验收。
六、对地源热泵系统浅层地温勘查评价人员及单位的要求
1、地源热泵系统浅层地温评价专业技术人员
地源热泵系统浅层地温能评价专业技术人员,应由北京市地热协会组织专业的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由协会颁发专业培训合格证书。
2、地源热泵系统浅层地温勘查评价单位
地源热泵系统浅层地温勘查评价单位应符合以下的条件:
2-1.具有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地质勘查资质。
2-2.具有3人以上经北京市地热协会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并获得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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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恩恩,我就是这个意思,谢谢楼上的回复,还有其他省市的吗?
其实全国有地源热泵项目的省市不在少数,我不太清楚是不是各地都会有一个相关的政策和文件出台,还请大家多多提供信息。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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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沈阳市地源热泵系统建设应用管理办法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地源热泵系统建设及应用管理,进一步优化我市能源结构,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源热泵系统是指以岩土体、地下水或地表水为低温热源,由水源热泵机组、地热能交换系统、建筑物内系统组成的供热制冷系统。
地源热泵系统分为地埋管地源热泵系统、地下水地源热泵系统和地表水地源热泵系统。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应用和使用地源热泵系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是本市地源热泵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地源热泵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地源热泵办)具体负责地源热泵系统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供热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地源热泵系统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开发区)、县(市)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地源热泵系统建设和应用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水利、环保、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地源热泵系统建设及应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地源热泵系统的建设及应用应当坚持统一规划、综合利用、注重效益和开发与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
第六条 对采用地源热泵系统的项目,系统用电和水资源费的收取享受市政府有关优惠政策。
第七条 采用地源热泵系统供热的区域,享受市政府给予应用燃煤供热区域的全部优惠政策。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对在地源热泵系统建设应用管理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九条 市建委应当会同规划、房产、水利、环保等部门制定《沈阳市地源热泵技术推广应用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凡符合沈阳市城市供热规划和地源热泵技术推广应用规划要求,并具备应用地源热泵技术条件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以及耗能大的单位,应当建设地源热泵系统。
第十一条 应用地源热泵系统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履行如下程序:
(一)建设单位履行立项核准手续后到市(各开发区)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办理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市地源热泵办根据市规划、房产、水利、环保等部门出具的扩初设计审定、地下水资源论证、井位布置审查、环境影响评估意见,经综合论证后出具地源热泵系统建设意见书;
(三)建设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热源井经验收合格后应当到市水利部门办理取水许可证;
(四)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对工程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并履行相关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地源热泵系统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通过招标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并执行《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热源井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水管井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十三条 地源热泵系统的设计单位应当采取可靠回灌措施,确保置换冷量或热量后的地下水全部回灌到同一含水层;与地下水接触的部件应当采用对地下水无污染的耐腐蚀材料,防止污染地下水资源。
第十四条 安装使用地源热泵设备的单位必须使用已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地源热泵设备,机组中的冷凝器、蒸发器按照特种设备管理。
第十五条 地源热泵系统抽水、回灌过程应当采取密闭措施。抽水管和回灌管必须设置水样采集和监测装置。禁止将地下水供水管、回灌管与市政供水、排水管道连接。
第十六条 地源热泵系统交付使用前,应当进行整体运转和调试。系统调试完成后应当编写调试报告及运行操作规程。
第十七条 对应用地源热泵系统供热(制冷)项目建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重大技术问题,市地源热泵办应当组织专家做好技术论证工作。
第十八条 对从事地源热泵系统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热泵设备供应单位实行备案制度和市场清出制度。
第三章 应用管理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持地源热泵系统验收备案和有关文件到市(开发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地源热泵系统运行手续。
第二十条 地源热泵系统投入运行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定期对地面和建筑物沉降情况进行监测;市水利部门应当组织做好地下水资源普查和水量变化的动态监测工作;市环保部门应当组织定期进行地下水质和生态环境监测,并对回灌水进行取样检验和登记。
供热单位以转让、出租、质押等方式处分地源热泵供热资产或经营权变更时,应当向市供热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 使用地源热泵系统的单位必须确保所抽取的地下水全部回灌,回灌水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抽水井和回灌井必须分别安装计量水表并实行强制检定,实现水量实时监测。对于地下水未能全部回灌的,市水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查清原因,监督责任单位采取相关技术措施或者增加回灌井的数量,确保所抽取的地下水全部回灌。
第二十二条 地源热泵系统建设应用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地源热泵系统建设应用的应急预案,对建设应用中出现的水质污染等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关措施排除险情。
第二十三条 地源热泵系统建设单位或者供热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系统整体调试后编制的运行操作规程,操作人员应当定时对热源井及热泵机组设施进行维修和保养。
建设单位对地源热泵系统应当按照规定实施保修,保修期后,供热单位应当对供热设施进行维修养护。
第二十四条 地源热泵系统操作人员应当经有关部门技术培训。
第二十五条 采用地源热泵系统供热、制冷的收费,按照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标准执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地源热泵系统建设应用过程中建设、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监理、使用等单位的违法行为由市建设、房产、水利、环保、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于热源井的施工造成回灌困难的,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由于建设单位原因造成的,对建设单位按照未能回灌的水量处以3—5倍水资源费的处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供水管、回灌管与市政供水、排水管道连接,责令责任者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抽水井和回灌井未安装计量水表,责令使用单位立即安装计量水表,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对破坏地源热泵系统建设和应用,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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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北京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
北京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
1999年8月28日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地热资源的管理,科学勘查、合进开发和保护地热资源,保障地热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热资源是指理藏在地面以下岩石和流体中的热能,包括热水型、蒸气型、地压型、岩浆岩型和干热岩型五种类型。其中热水型地热是指湿度在25℃以上(25℃)的基岩水和天然出露的温泉。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勘查、开发、利用地热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地质矿产管部门负责本市地热资源的统一管理,日常工作由市地热管理处具体负责。
第五条地热资源的勘查、开发,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综合利用注重效益和开发与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
在资源合理配置的前提下,应当根据首都城市性质和功能的要求,优先发展有利于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地热开发项目。
第六条地热资源的开发利用规划,由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勘查地热资源必须依法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开采地热资源必须依法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地热资源的湿度、用途和开采量计征。
第八条勘查、开采地热资源,由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开采热水型地热资源,必须凭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允许开采通知书先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证,凭取水许可证到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采矿许可证。
未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擅自勘查、开采地热资源的,由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地热井及其附属设施予以查封。
第九条开发利用地热资源前,开发单位必须向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地热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方案,建立健全节能节水措施,完善相关设施。无节能节水设施或者节能节水设施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开发利用。
第十条开发利用地热资源,应当按照湿度的差异实施梯级利用,采用先进技术,提高地热利用率。 第十一条承担地热勘查设计和地热井施工的单位,必须持有关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到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地热井施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程规范。地热井施工竣工后,开发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在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向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本市对热资源实行保护性限量开采。
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每年年初向开发单位下达地热资源开采计划指标。开发单位必须在核定的计划指标内开采地热资源,禁止超计划指标破坏性开采地热资源。
开采热水型地热资源,必须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开采限量的基础上,由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热开发利用规划、地热田开状况、动态观测资料及利用规模等因素,向开发单位下达开采计划指标。
开发单位必须按规定向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地热资源的月开采量、水温、水位等资料。
第十三条开采地热资源,必须安装计量表。采、灌两用的,应当分别安装采、灌两套计量表。计量表发生故障时,开发单位应当及时予以修复或者更换。不能计量期间,其开采量可以按每日开采时间和泵额定流量计算,但是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
第十四条开发单位应当加强对地热井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建立技术档案。地热井实行专人管理。
第十五条报废地热井,必须报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维修地热井,必须报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报废后的地热井不得擅自开发利用,由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地热回动态监测井使用;不能作为地热田动态监测井使用的,由开发单位进行全孔封堵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予以妥善处理。
第十六条经批准进行地热采暖的,开发单位应当创造条件进行地热采暖弃水的人工回灌。按规定进行地热采暖弃水人工回灌的,可以减收回灌量相应湿度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十七条不得擅自转让地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确需转让地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必须经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开发利用地热资源应当接受环境保护、卫生防疫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地热资源利用后的弃水应当符合本市的有关规定和排放标准,采暖后的排放湿度不得高于30℃。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由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擅自勘查、开采地热资源或者擅自开发利用报废地热井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无节能节水设施或者节能节水设施不符合要求以及超过核定的开采计划指标、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地热资源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地热资源严重破坏的,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五)拒绝接受监督检查,不如实报告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六)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地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条破坏地热井及地热动态监测设施;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1985年6月12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下热水资源管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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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请教各位高手
地源热泵地埋部分遇到地下温泉怎么办?有哪些影响?有什么方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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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8楼网友; 遇到地下温泉太好了!如是供暖或供热水是天大的好事!
不用地埋管直接用地下水的水源热泵,封闭运行,保证不污染且百分之百回灌,就OK了!
投资少,运行费用也低.太幸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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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北京和沈阳还是走在前面呀,我觉得地埋管还是要好一些,只是初投资太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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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非常好的资料,谢谢楼主的分享,已经下载收藏了,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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