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个问题向大家请教一下,《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_16-2008 附录A 中相关表格规定了一类高层建筑一级负荷的类型,其中包括了“主要业务用计算机系统电源”应为一级负荷,那么如何定义“主要业务用计算机系统”呢?比如一座高层办公楼,业务就是办公,那么“主要业务用计算机系统”是否意味着每个办公位上的计算机都要归类于“主要业务用计算机系统”,它的电源要按一级负荷设计呢?最近接了一个改造工程,一幢一类高层办公楼,改造其中的一层。查阅原图纸,发现所有办公位上的计算机的电源在配电系统配电箱处均配置了UPS,归根溯源,它是按《民规》附录A规定的来进行设计的,这就把人搞糊涂了,向大家请教,该如何执行规范的这一条呢?
最近接了一个改造工程,一幢一类高层办公楼,改造其中的一层。查阅原图纸,发现所有办公位上的计算机的电源在配电系统配电箱处均配置了UPS,归根溯源,它是按《民规》附录A规定的来进行设计的,这就把人搞糊涂了,向大家请教,该如何执行规范的这一条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