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与民用配电设计手册》第三版P2中关于设备功率的确定一章节中提到,对于短时或周期工作制电动机(如起重机用电动机等)的设备功率是指将额定功率换算为统一负载持续率下的有功功率,当采用需要系数法计算负荷时,应统一换算到负载持续率为25%下的有功功率,那么请问下,为什么要换算到25%,是什么依据,为什么不是50%或者其他任何不等于25%的数据?
《工业与民用配电设计手册》第三版P2中关于设备功率的确定一章节中提到,对于短时或周期工作制电动机(如起重机用电动机等)的设备功率是指将额定功率换算为统一负载持续率下的有功功率,当采用需要系数法计算负荷时,应统一换算到负载持续率为25%下的有功功率,那么请问下,为什么要换算到25%,是什么依据,为什么不是50%或者其他任何不等于25%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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