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 昶 一、国标负责制与多程效力标准并存的体制有一定弊病 强制性国标负责制与多种级别、多种效力标准并存(有效执行)是现行标准管理体制的基本特点,也是建国初期学习前苏联迄今基本未作改变的作法。 在专业技术水平较低的一定时期内,由专家或研究机构制订规则强制性的规范行业的技术工作,对保证工程质量与提高工作效率确会起到积极的保证作用,但与日美等发达国家相比较和实践经验表明,这一做法往往造成专业技术人员对规范的过分依赖,降低工作中的主动性和创新精神,当相关机构或专家系统不能提供及时长效的技术支撑时,还会降低规范的先进性,但确定新技术的彩用,2003年版和2013年版《钢结构设计规范》的修订也都暴露出这一弊病。
柴 昶
一、国标负责制与多程效力标准并存的体制有一定弊病
强制性国标负责制与多种级别、多种效力标准并存(有效执行)是现行标准管理体制的基本特点,也是建国初期学习前苏联迄今基本未作改变的作法。
在专业技术水平较低的一定时期内,由专家或研究机构制订规则强制性的规范行业的技术工作,对保证工程质量与提高工作效率确会起到积极的保证作用,但与日美等发达国家相比较和实践经验表明,这一做法往往造成专业技术人员对规范的过分依赖,降低工作中的主动性和创新精神,当相关机构或专家系统不能提供及时长效的技术支撑时,还会降低规范的先进性,但确定新技术的彩用,2003年版和2013年版《钢结构设计规范》的修订也都暴露出这一弊病。
还有现行各类标准的效力级别划分太多,国标、行标甚至地方标准都分为强制性与推荐性(加T字)两大类,协会标准的效力也缺乏明确界定,在实际应用中对标准立法效力的概念并不清晰,近几年在技术规范(程)中又开始实行“强制性条文”的规定和施工图院外审查(主要审查是否符合规范),据说是为了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措施。
二、标准系列多、数量多不便应用
标准类别与系列多导臻数量多而不变应用,是现行标准体制的又一特点,由于技术标准按原工业部门分工成系列编制等历史原因,而技术发展又呈相互交叉的特点,致使现钢结构设计、施工遵守或参照的技术标准涉及国标(GB、GB/T)、建筑行业(JG、JGJ、JG/T)、冶金行业(YB)、机械行业(JB)、协会标准(CECS、CEES)、地方标准(上海、天津、北京)及构(配)件标准图等多个系列、多种标准,以及建设部组织发布的“技术导则”、“技术措施”等技术文件,总计达134项,如此庞大的信息量,要求专业人员学习理解和执行,其难度可想而知,加之当前设计手段充分利用电脑软件,设计遵守规范标准的意识有所淡化,在注册工程师培训班上的调查表明,年青设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能主动查阅规范的人数不到30%,这种设计概念与能力上的弱化值得关注。
三、标准的效力级别划分太多,并在规范中设置强制性条文,反而造成执行中的疑惑
现行各类标准的效力级别划分太多,国标、行标、甚至地方标准都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两大类,而有的分级并不合理,如最近新编制的应用面较广,对安全性和技术经济合理性要求较高的《拱形钢结构技术规程》JGJ/T249-2011,被定为推荐性标准,应用较省,对地震与风荷载作用并不敏感的《低层冷弯薄壁型钢房屋建筑技术规程》JGJ/T 227-2011反而被定为强制性标准。再是90年代中开始在强制性规范中设“强制性条文”,随后又规定了强制性“施工图审查”(主要审查是否遵守规范或强条),据说这是为了保证工程质量,特别规定的“有效措施”,其实这是不符合设计与工程质量管理原则(客观规律)的,显然,从概念上讲,设计或工程质量应由加强质量教育,提高设计人员责任心,强化质量管理体系,执行全面管理等科学方法来保证,高质量绝不是“强”出来或“审”出来的,上世纪80年代及以前大量重要工程的设计、施工,并无此配套设施,而整体质量并不低于甚至高于现在,就是最好的说明。其实规范中条文的效力分级早就在用词上以“不得”、“应”、“宜”、“可”等明确界定,现又有“强条”是否意味着非强条就可以不遵守呢?显然不是(这种做法会导致应用概念的混乱),而这一做法的弊端也是明显延长设计周期,提高设计成本,复杂设计关系与责任界定,在操作中,审图与被审单位常因水平差异或对规范更解不同而产生矛盾、争议,尚需仲裁,为此建设部又组织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实施导则,指导仲裁,使这一治标不治本的方法更为复杂、繁琐。再有就是强条的确定也不尽科学,而是按条文总数的10%~12%指标来确定的,难免有“凑数”之嫌。如,某规范将承受动载普通螺检受拉连接应采取防松措施定为“强条”,很勉强(实际上受动荷载时,一般均应采用高强度螺栓,而不宜采用普通螺栓)。
四、规范编制管理、修订的单位负责制有待改进
1988年颁布执行的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是钢结构设计的强制性规范,也是我国自主编制的第一部专业“国货”规范,1980年启动到1988年颁布执行,历经8年时间,集中了当时国内知名专家教授,组成了实力强大的编制团队,其间由冶金部提供经费支持,开发了多发试验研究,多数成果均转化应用研究中,显著提高了规范的先进性与创新性,达到与国外先进国家相应规范接轨的水平。
此外,所列入的极限状态设计方法还超前于美国、日本和欧洲。因成效突出,该规范于1991年被授予“冶金科技进步一等奖”。如今,这一切只能是一个美好的回忆。由于当时归口管理的机制所限,规范的组织及后续修订管理工作均由当时冶金部北京钢铁设计研究院全权负责。而随着设计院、研究院企业化,自负盈亏压力的剧增及科研工作的退化,使“规范”工作每况愈下,虽然其归口部门冶金部早已不复存在,但仍保留的这种规范由一个设计院承包负责的诸多弊端也日益凸显。如人力、财力不足又无权威性与有效措施组织稳定的专家工作团队,需持续研究与应用发展的科研工作既无投入又无安排,无法对规范的修编提供长效的技术支撑。执行期间的宣贯、咨询、修编等管理工作几乎处于无人管理状态,或所谓的“规范管理组”只有一名技术人员兼职管理,其力度可想而知,这一切导致了规范修编周期长、有效性差和质量水平的降低。
2003版《钢结构设计规范》几乎没有为规范修编而组织完成的科研成果,说明中修订内容的22项,多为编排上与技术参数的调整,稍有理论完善意义修编的条文仅20%左右,且多为参照国外或经典理论编入的。而其修编完成的进度却一拖再拖,最后在主管部门“黄牌警告”限期守稿,规范管理单位领导立军令状的情况下,于2002年底完成送审稿。经专家审查会审查,但因后遗症较多,又经历了一年的时间调正、修改,才完成报批稿并颁布执行。(显然这不能过分责难规范责任管理单位,因为他们完成的是一份无米之炊)。而这一切情况在现正进行的〈钢结构规范〉修编工作中几乎又重新上演,原隆重组织的顾问专家组形同虚设,对院士和专家顾问提出的重要意见草率对待或不闻不问。如今专家审查会已开过9个月,何时完成报批当不得而知,这种被动情况确实到了不得不改的时候了。
2楼
五、技术标准编制的立项门槛与编制人员的资质问题
几年来,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CECS)标准在工程界的认可度逐年上升,每年立项编制的数量也显著增加,但同时也出现了立项审查过于宽松、门槛过低、对参编人员资质无管理等要求,致使出现以下一些不良倾向,降低了标准的质量与信誉度,应引起关注。
商业性行为的倾向——将编制标准当成一种交易。部分技术标准是一些厂家为推销自己的产品,作为推手提供咨询费用,联系某些科研单位或高样出面申请立项编制,对产品技术特点效益的申述也基本是厂家的宣传资料,这种背景编制出来的标准,很难保证其客观性、科学性、先进性。最典型的例子是去年协会同时颁布了两个内容名称几乎完全相同的技术规程,而在此前后,厂家以大登广告,宣传此产品是新材料新技术,可节约钢材30%甚至50%,并声称已有国家技术规程作为依据提供支持。实际上该产品生产线早在1994年就有厂家想引进,经国内专家论证后,给出了否定的结论,而决不是技术经济性能良好的新材料新技术,所谓的节约钢材30%~50%,更是夸大的不实之词。就是这样一项技术产品,协会竟不惜开全国之先例,同时颁布两本规程,给予“特别”“高规格”的认可与支持(在应用中也会令设计人员费解与疑惑),令人难以理解,同时有一种被广告“忽悠”的感觉。
功利主义的倾向将编制标准当成一种牟利的手段——由于立项编制管理放松,对参编人员资质无严格要求,也为编制规程提升自身声誉与竞争实力,或获取更高职称待遇的人员,以及想提高施工自制的单位,提供了机会,不问其实际水平、能力,不考虑规范编制人员应有更高的素质要求。也很少考虑规程内容应用价值的轻重,一个高校的研究生论文就可以申请编程应用规程,一些要求实践经验较高的设计、施工技术标准,完全由一个高校担任主编,一些重要的行业标准只由一个并不熟悉该专业的省级建筑公司担当主编,一些国家钢材标准只由一家乡镇企业主编,这样编成的标准,其质量与应用价值令人担心。如此种种错位乱象,不能再听其发展了,如果调查一下,一定会发现有相当一部分协会规程,自颁布后就极少甚至没有被用过,这也是一种浪费。
六、不顾全大局协调的重复编制
在技术标准编制的工作中,因学术观点差异、坚守门户之见或只顾局部功利、不顾全大局而不合作,或自立门户重复编制的情况,在工程界早已有之。最典型者莫过于钢管混凝土技术标准相互排斥了数十年,影响了学科技术的发展与应用。此外标准系列的多元化也为此类不当做法提供了机会,如JG系列与YB系列就分别编制了主题内容相同的“深基坑支护规程”、“钢骨混凝土规程”,上海还编制了并无地区差异影响的“高层钢结构”、“轻钢结构”、“钢结构住宅”、“地基基础”、“钢结构防火”等多项地方标准。令人关注的是至今这一重复编制的情况仍时有发生。前已述及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去年同时颁布的两本内容基本相同的技术规程即是很好的例证。据说在编制过程中,协会曾多次进行协调,建议合编为一本规程,但在两个单位坚持下作了妥协,而开创了一个不好的先例,也是对协会标准的认可度与信誉度带来了负面的影响。
七、标准编制的经费问题
由于机制的原因,标准编制的经费一直是一个难题。我国实行的国标(GB)制,决定了其编制工作是政府行为,但对建筑行业标准主管的建设部,一直无法提供起码的经费支持,所负责的某个单位更无力承担。而标准的编修管理应是动态的,在执行过程中就应有专人长期管理,持续进行必要技术交流、调研与重点课题的实验研究。有经费支持,这一切都无从谈起,更不用说,标准本身的技术进步与质量提高。此次《钢结构设计规范》的编修,据说建设部只拨付了20万经费,主管单位不得不承诺在规范中署名,而争取赞助的方法是向企业(钢厂、钢结构制造施工等)“化缘”,国家重要强制性规范竟如此解决经费,只能让人感叹,而这种集资方法又无管理规则,又不透明,是否真都用到了“刀刃”上等等,在操作上也有诸多问题。
八、技术标准之间的协调问题
随着技术进步与发展,钢结构专业也与钢材、铝合金、焊接、防腐、防火、混凝土结构、流动动力学、地震动力学等专业融合发展,形成“大钢结构”的概念,相关技术标准也应适应这一点,钢结构规范编制中应注意在设计原则、概念与基本规定方面与《焊接结构规范》、《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组合结构设计规范》、《建筑结构荷载规范》等协调工作应有长效机制保证,防止以我为大、相互排斥的情况发生。此外还应与钢材标准相协调。近年来,建设部构配件标委会陆续批准颁布了大通H型钢公司、中冶建筑研究总院、中国钢结构协会等单位组织编制的《建筑结构用薄壁H型钢》、《建筑结构用冷弯方矩钢管》、《建筑结构用冷成型焊接圆钢管》、《建筑结构用冷弯薄壁型钢》、《钢筋杵架楼承板》等标准,基本形成了建筑结构专用钢制品的JG标准系列,应用情况良好,是一个成功的经验。但应注意这一系列宜仅限于钢制品,而原料性、通用性钢材产品标准仍应由钢铁行业企业来制订。
随着技术的发展与交叉,在标准编制的内容与方法上也出现一些新的变化,如钢铁产品标准中啬以建筑结构专用《建筑结构用钢板》GB/T 19879(一种高性能钢板)、《建筑抗震用低屈服点强度厚钢板》(宝钢企标,一种高延性钢板),适应了现代钢结构高性能钢材的要求。而在编制组织方面,国标《热轧H型钢与剖分T型钢》GB/T11263除马钢等钢铁企业专业人员外,还吸收了合作进行H型钢研发应用课题研究的中冶集团建筑研究总院等科研单位参加,使标准中规格系列选用合理性论证更为充分,并在附录中列出了与工字钢比较的优化对照选用表,更便于应用。这些都是值得总结的成功经验。
九、对建筑钢结构工程技术标准工作的建议
综合上述的现状与问题,谨从机制与管理方面提出以下改进建议供有关单位参考。
由建设部牵头与工程标准化协会及钢结构协会组成钢结构技术标准化工作协调组,共同协商规划钢结构技术标准管理机制的改革工作(包括优化整合精简专业标准系列),建立核心标准的修编管理专门机构或委员会,逐步实施国标向行业协会标准的过渡,建立编制经费的基金,组织重点课题的实验研究及组织技术交流(国内外)与贯标培训等。
制定规划,采取措施逐步实施由国标向行标的过渡,第一步可只保留强制性的重要国标(如《钢结构设计规范》、《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组合结构设计规范》、《焊接结构规范》、《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钢结构施工规范》等),所有推荐性标准均只列为行标或协会标准,并原则上规定工程技术以国标(GB)与建标(JG)为有效标准系列。
尽快改变重要国标由一个单位监管负责的作法,采取委托方或组建专门委员会保证对重要国标有持续长效的管理与技术支持,建议可委托由国家科技部授权命名的“国家钢结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承担此项工作。
研究解决经费问题建议由钢铁工业协会、钢结构协会、科技部、建设部共同拨给经费,建立钢结构技术标准工作基金,持续支持标准高质量水平的技术进步,基金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管理。
制订规划,进行严格的立项审查与编制人员资质审查,原则上主编人员应该是专业技术的资深专家或学术带头人,并具有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职称,单位应是甲级资质设计院、一级施工企业或专业研究机构,同时设计、施工工程技术标准原则上应由专业设计、科研单位或施工企业担任主编,不宜由高校单独任主编。
强化标准的动态管理与过程管理,及时组织宣贯培训与技术交流,规划组织课题研究,沟通并支持相关计算软件与标准图的编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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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handshake大赞,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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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楼主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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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楼主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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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楼主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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