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分规定了可能出现可燃性气休、蒸气或薄雾的危险场所分类(见往1}注2和注3),作为支撑正确选择和安装这些危险场所用电气设各的基础。 本部分适用于在标准大气条件下(见注通),由于出现可燃性气体或蒸气与空气混合可能产生点燃危险的场所。
本部分适用于在标准大气条件下(见注通),由于出现可燃性气体或蒸气与空气混合可能产生点燃危险的场所。
本部分规定了可能出现可燃性气休、蒸气或薄雾的危险场所分类(见往1}注2和注3),作为支撑正确选择和安装这些危险场所用电气设各的基础。 本部分适用于在标准大气条件下(见注通),由于出现可燃性气体或蒸气与空气混合可能产生点燃危险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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