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cadway 于 2015-12-7 21:26 编辑 《高规》(JGJ3-2010)里对何种情况需要采用弹性时程分析做了相关规定。但细看规范,发现前后行文似乎有描述不一致的地方。【规范原文】【条文解释】【条文剖析】 个人觉得《高规》第4.3.4条和第5.1.13条对于复杂高层建筑结构什么情况下要进行弹性时程分析的规定是不一致的。 先看【条文4.3.4】。很显然,如果理解没问题的话,第3款有个前提条件,那就是“7-9度抗震设防的高层建筑”。如此说来,按4.3.4条的规定,6度抗震设防的复杂高层建筑就未必需要进行弹性时程分析了。
《高规》(JGJ3-2010)里对何种情况需要采用弹性时程分析做了相关规定。但细看规范,发现前后行文似乎有描述不一致的地方。
【规范原文】
【条文解释】
【条文剖析】
个人觉得《高规》第4.3.4条和第5.1.13条对于复杂高层建筑结构什么情况下要进行弹性时程分析的规定是不一致的。
先看【条文4.3.4】。很显然,如果理解没问题的话,第3款有个前提条件,那就是“7-9度抗震设防的高层建筑”。如此说来,按4.3.4条的规定,6度抗震设防的复杂高层建筑就未必需要进行弹性时程分析了。
再看【条文5.1.13】。结合其条文说明来看,不难理解,只要是复杂高层建筑结构,一律均应采用弹性时程分析进行补充计算。
如此看来,高规的这两个条文针对复杂高层建筑结构(第10章所涉及的结构类型)什么情况下要进行弹性时程分析,岂不是前后描述不一致?
当然,或许有人会说,按5.1.13条执行即可。是的,这样做,不会有错。但需指出的是:规程作为指导我们设计的行业准则,理应严谨。抑或寡人理解有误?请诸位看官做进一步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