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世纪90年代,当代环境伦理由于缺乏对现实的关注而陷入了某种发展困境,对环境保护实践中的一些现实问题无能为力。与此同时,由于环境保护中权利与义务不对等引起的“环境不公”问题在环境保护运动中日益突出,并且由此引发了一场不但在西方发达国家内部,而且在全球范围内(特别是欠发达国家和地区)得到广泛响应的“环境正义运动”。“环境正义运动”的兴起和“环境正义”的一些重要思想,既对当代环境伦理理论及其指导的西方主流环境保护实践提出了挑战,也为当代环境伦理提供了一个从现实的角度看待和分析环境问题的崭新视角。“环境正义”所代表的从现实的角度看待环境问题的倾向,正是当代环境伦理谋求自身发展的趋势。
[关键词]环境正义;环境伦理理论;环境保护
一、环境正义的概念及起源
(一)环境正义的概念
环境正义是环境伦理学中的前沿问题,它是世界环境保护运动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的标志,也推动着环境伦理学的转向。环境正义的观念最早起源于上世纪80年代的美国,是美国现代民权运动和环境保护运动的产物。所谓环境正义,一般是指所有人,不分世代、国籍、民族、种族、性别、教育、区域、地位、贫富等,都平等享有秩序、整洁及可持续性环境的自由以及免受环境破坏的危害之权利。环境正义的主要目的在于有效地保护人们平等的环境权利,并尽量减少人们之间因不平等关系而导致的不平等环境影响,从而维护人们的价值与尊严。
环境正义的实质是环境责任和生态利益的合理分担和分配,由此能够清晰地看到生态危机的社会根源以及解决生态危机所应采取的正确应对方略。环境正义的实现对于我国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也是十分重要的。
(二)环境正义的起源
1.美国环境正义运动
“环境正义运动”最初爆发于美国。1982年,瓦伦县居民举行游行,抗议当地政府将该地作为有毒垃圾掩埋场,这一行动将一个在20世纪70年代就已经被学术团体和公民权利团体所提出的问题吸引了更大范围的关注:环境保护中存在着不公平的现象①。此事件中有明显的证据表明,美国政府把瓦伦县作为有毒垃圾的掩埋场地,与这一区域的居民主要由有色人种和低收入人群构成有着密切的联系。这一事件揭发以后,人们发现美国环境得到明显的改善,但是原有的污染、公害等环境问题并没有得到彻底的解决,从某种程度来看,它是被转移到有色人种和低收入阶层居住的社区中。
1987年,美国联合基督教会种族正义委员会发表了一篇题目为《有毒废弃物与种族》的研究报告,正式将长久隐藏于美国社会底层的环境正义问题推到了环境保护关注的前沿。
1991年10月在华盛顿召开的“第一次全国有色人种环境领导高峰会”,将美国环境正义运动推到了高潮。会议的目的是要突出有色人种环境保护组织的自主性和为自己发言的权利。在大会上,“环境正义”被列入社会的和环境的议程之中,并经过激烈辩论达成了协议,正式宣告了“环境正义”者们的立场。
2.“穷人环保主义”
在印度生态主义者古哈(Ramachandra Guha)1994年发表的一篇题为《激进的美国环境保护主义和荒野保护——来自第三世界的评论》的着名文章中所介绍的印度的环境斗争,就具有明显的“环境正义运动”的色彩。
古哈的观点表达了在落后国家和地区进行的被称之为“穷人环保主义”的环境保护运动中要求实现“环境正义”的呼声。以亚马逊土着居民反对跨国公司为例。由于跨国企业在亚马逊河流沿岸雨林大量砍伐树木及采矿所造成的土壤流失、水污染、动植物死亡及其它的生态破坏,是以牺牲当地土着居民的生存条件为代价的,是以当地居民针对跨国公司破坏环境的斗争,就具有保护环境和维护环境正义的双重含义。由此可见,在环境保护的过程中是存在着“富裕的环保主义与生存的环保主义”、“提高生活质量的环保主义与生活的环保主义”的对立。“环境正义运动”不仅涉及了更广泛的地理范围,也逐渐发展为关注对不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掠夺、对全球土着人的迫害、跨国企业对全球资源的撷取,以及性别不平等等种种现象。
二、环境正义的基本类型
有学者将环境正义从多个角度进行了划分。从性质上分,涉及程序意义上的环境正义(强调各种国际、国内环境法规的制订、执行、标准是普遍适用的)、地理意义上的环境正义(强调容纳废物的地方应从产生废物地方获得补偿)、社会意义上的环境正义(强调不同国家、民族、地区、群体承受环境风险比例相当);从时空上看,涉及种际正义(人与自然之间)、代际正义(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代内正义(其中主要是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国际正义、后发民族与先发民族之间的族际正义、落后地区与发达地区之间的域际正义、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之间的群际正义)。这些正义问题是基于环境权利与环境义务的对等性而提出的。其中,代内正义是前二者的基础和前提:一方面代内正义具有现实性和紧迫性;另一方面代内正义优先将有利于为解决其他环境正义问题创造财富和生态环境等物质条件,创造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多种制度条件。
毋庸置疑,环境正义是企图用正义的原则来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它关注人类的合理需要、社会的文明和进步。其主要涵义是要求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环境公正原则,实现人类在环境利益上的公正,期望每个人都能在一个平等的限度上享受环境资源与生存空间。具体来说,它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国际环境公正。国际环境公正是指各地区、各国家享有平等的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利和可持续发展的权利。发达国家通常凭借着相对的经济优势与环境开发条件,进行全球范围内的资源搜刮,致使落后国家的发展处于更加劣势的地位,还往往忽视了环境污染与资源分配不均的问题。一方面,占全球少数的富有国家人民消耗、浪费过多资源,并制造大量废弃物:另一方面,经济上贫穷的国家被迫承受这些污染与环境破坏,却只能换取少量回馈金。
建立国际环境公正的秩序必须考虑到满足世界上贫困人口和落后国家的基本需要,限制强势者、发达国家对自然资源的剥夺与滥用。世界各国对保护地球负有共同的责任同时又有所区别,工业发达国家应承担治理环境污染的主要责任,建立公平的国际政治经济和国际贸易关系以及全球共享资源的公平管理原则。 二是国内环境公正。国内正义主要关注的是一个国家内部不同民族、种族、性别、阶级或地位之间的人们在享用环境上的正义性问题。其首要的任务在于减少国内因不平等的社会关系而导致的不平等环境影响,使所有人都享有平等的环境权利。
至于地域方面的不平等,最为突出的便是繁荣的都市地区人民的大量物质需求来自于对乡村生 态资源的剥削,而所生产的各种垃圾与废弃物却又多半都由相对贫困的乡村地区人民来承受。上述现象不仅是对种族、阶级、性别以及地域造成压迫,更是使得社会中的强势者得以持续并扩张既有的生产方式与生活方式,继续以大量剥削资源、制造废弃物的方式来破坏生态环境。而这些不平等关系的存在使得那些强势者不需要承担生态破坏的后果,不需要改变那些造成生态破坏的生产与生活方式。因此,环境正义必须关注怎样减少国内因不平等关系而导致的不平等环境影响。
三是代际正义。区别于代内正义关注同代人之间的正义的问题,或者就是当代人之间的正义问题,代际正义主要关注的是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在环境方面的正义性问题。它要求我们当代人在享受环境给我们带来的利益和福祉的同时,要保持环境的完整性和可持续性,不能剥夺了后代人生活在安全、干净和生物多样性的 自然 环境之权利以及享用环境资源的权利。
要实 现代 际环境公正,就必须实现两个先决条件:一方面要从对自己后代的关怀延伸到对下一代人类的关怀;另一方面须从对于金钱财富的过度重视转变为对生态财富的更加重视。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的平等。
总之,环境正义问题从根本上说就是一个社会正义问题,它已经不仅是一个特有的阶级和种族问题,更是一个全世界和所有民族关注的问题。然而环境正义自学者提出以来,大多都是流于一种意识形态的讨论上。因此,我们必须明确:环境正义不是一句口号,不是一种知识分子的意识形态,世界上每个人都应该明白——环境应该是正义的,我们有权使它成为正义平衡的状态,这亦是我们每一个人平等的拥有这种环境的权利。
三、环境正义的现实价值
环境正义的提出不仅在理论上丰富、完善了环境伦理的理论内容,而且在实践上为实现环境的可持续 发展 提供了可能,其实践价值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为环境伦理 教育 提供了可能
环境正义本质上是一种“公正、和谐”、“尊重自然”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实现环境正义意味着一场思想深刻的变革,是世界观、价值观、道德观的变革,也是人类行为方式的变革。环境伦理教育的目的就是将环境正义、可持续发展理念移植到人们的观念中,从而促进环境与人和谐发展。
(二)为保护环境实践活动提供指导
环境正义要求重视人类社会的差别性、地区差别性、确立协调持续的发展战略。在面对资源利用不公时,环境正义有利于各方协调发展战略,减少甚至避免地区冲突。在面对发展与环境利益相冲突的情况时,充分考虑环境的影响及承载能力,从而减少或避免环境的报复,促进环境与人的和谐发展。
(三)为环境立法提供指导
道德与法是规范人们的行为的两把尺子,二者互补,缺一不可。许多规范从道德走向社会,再走向 法律 ,这几乎是一个必经的过程。环境正义的研究为制定有关生态保护的法令法规提供了价值理论,也为相应的法令法规的执行提供了社会基础。四、对环境正义的展望
与环境伦 理学 对环境问题的简单化约不同,环境正义论认为不能脱离社会抽象地看待环境问题,而应从社会制度出发去寻找生态危机的根源。人们对自然的支配和贬黜导源于存在着特权等级制度和支配制度的社会结构模式。生态危机的决定性因素不是某种抽象的 哲学 或世界观,而是现实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结构的非正义性。环境正义论者不相信环境破坏的根本原因是传统伦理的失败,或者是这些伦理理论应用范围的问题。传统的社会正义理论对于分析环境问题已经足够了。环境问题的解决不能靠空洞的说教或者所谓“范式转换”,而必须依赖社会结构的良性变迁。
合理的环境正义观不能只考虑自然存在物或者仅仅考虑人,因为环境道德关心的对象是价值共同体中各个层次上的所有成员,而非仅仅其中某个层次上的成员。作为环境道德主体的人类,必须从整体上关心每一个成员,而不能出于物种利己主义仅仅关心自己的同类。尽管这种关心并不要求对所有成员无差别地对待,而是要根据每一类道德客体的价值实现和它们在价值共同体中的关系来加以区别对待。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既对人类成员施行环境正义,也对非人类的存在物施行环境正义。就正义本身的规定而言,人们通常所说的正义主要是一种“分”的正义。所谓分的正义是指社会成员在其存在的法律制度和道德体系中得到其应该合理地得到的那一份,在资源不足的条件下它表现为分配的正义。如果各得其所的分配正义原则能够得到实现,则这个社会就是正义的;反之,则意味着出现了资源分配中事实上的不正义,那么社会就会产生一种用合法的、程序上的手段来对事实上的分配不正义结果进行校正的要求,以此来对弱势的社会成员进行补偿。因此,补偿的正义从属于分配正义,也是“分”的正义的一种补充物。
如果说实现社会内部的环境正义需要对处于不同 经济 地位的群体就资源的享用和环境保护的责任进行公正的重新分配,对弱势的一方进行补偿,以校正 历史 和现实中的非正义后果,那么,当我们重新对不同的人群享用资源的权限和环境义务进行公正的分配时,也必须同时对人类和所有生物生存的环境和资源进行合理的分配。人类不应该以牺牲非人类生命物种的生存权利和使生态系统的毁灭来维持自己的生存和发展,尤其不应该以此来满足自己非生存的奢侈生活的欲望。同时,当人们在探求如何实现发达 工业 化国家对发展 中国 家造成的长期生态损害的环境补偿,富裕阶层在生产和消费中对贫穷的弱势群体进行环境补偿时,人们也必须考虑对受伤害的生物和生态系统等道德顾客进行补偿,应努力减少对生命的继续伤害和对生态系统的继续破坏,努力保护生物多样性,努力阻止生物灭绝速度不断加速的趋势,努力抢救濒危物种,有效地治理和恢复重要的生态系统,以使所有受到伤害的道德顾客获得基本的补偿,从而实现价值共同体中所有成员之间正义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