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住宅建筑中高层一类住宅的防雷类别划分问题。结论:高层一类住宅防雷类别应按《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中3.0.3、3.0.4及《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2011中10.1、10.1.2执行,不能对高层一类住宅一概而论划为二类防雷建筑。设计时可以加强防雷的设防,审查只对不满足防雷等级时提出要求。2、关于对烟台市实施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配套费的住宅设计深度标准的问题。
结论:高层一类住宅防雷类别应按《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中3.0.3、3.0.4及《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2011中10.1、10.1.2执行,不能对高层一类住宅一概而论划为二类防雷建筑。设计时可以加强防雷的设防,审查只对不满足防雷等级时提出要求。
2、关于对烟台市实施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配套费的住宅设计深度标准的问题。
结论:执行配套费的项目,为避免设计上冲突,出现不必要的变更与一些电缆、桥架、配电箱重复招标订货,设计上可以作相应的划界分工,对分离出的部分可以简化设计,做到各负其责。与业主另有约定者按约定。
3、关于是否设置航空障碍灯的问题。
结论:应根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10.3.4条并提请业主与航空主管部门联系,决定是否设置。设计时建筑群、独立单体建筑情况应分别考虑,建筑群要统一设置,且应考虑其光在夜间对周围居民的影响。审查只对规范要求必须设置的建筑提出要求。
4、关于地下车库消防广播如何分路设置的问题。
结论:可按层设分路,除非功放功率不能满足分层时,按防火分区分路。火灾时应保证地下各分区均接通,不管是否按防火分区配线。
5、《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与《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的规定不统一,商业建筑营业厅的负荷等级如何划分?
结论:,商场的负荷等级划分可按《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的规定确定。
6、对“每一 照明单相分支回路所接光源数不宜超过25个”条文执行的问题。
结论:因此条文是“不宜”,不必严格要求,总体概念是检修时影响的范围要小。
7、关于规范之间执行上的一般原则。
结论:规范的执行上的一般原则应该是,通用规范应服从专业规范,先发行的规范应服从后发行的。
8、关于规范条文中“宜、应、必须”类条款执行上的问题。
结论:规范中有关“宜”的规定,设计时应执行。审查时可宽松,除非审查过程中未发现违反 “必须、应”的条款时可提出,但不必强制要求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