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析:提出“灯具安装高度低于2.4m时,需增加一根PE线”的要求.这是设计极易犯的错误。 根据《建筑 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7.2.12条“当采用I类灯具时.灯具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可靠接地。”新《民规》12.3.1条亦有此规定。 根据国家标准《灯具第1部分:一般安全要求与试验》(GB 7000.1—2007),灯具按防触电保护分类,分为以下几类: a. I类灯具:灯具的防触电保护不仅依靠基本绝缘。而且还包括附加的安全措施.即易触及的导电部件连接到设施固定布线中的保护接地导体上,使易触及的导电部件在万一基本绝缘失效时不致带电。
评析:提出“灯具安装高度低于2.4m时,需增加一根PE线”的要求.这是设计极易犯的错误。
根据《建筑
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7.2.12条“当采用I类灯具时.灯具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可靠接地。”新《民规》12.3.1条亦有此规定。
根据国家标准《灯具第1部分:一般安全要求与试验》(GB 7000.1—2007),灯具按防触电保护分类,分为以下几类:
a. I类灯具:灯具的防触电保护不仅依靠基本绝缘。而且还包括附加的安全措施.即易触及的导电部件连接到设施固定布线中的保护接地导体上,使易触及的导电部件在万一基本绝缘失效时不致带电。
b. Ⅱ类灯具:灯具的防触电保护不仅依靠基本绝缘,而且具有附加安全措施,例如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没有保护接地或依赖安装条件的措施。
c. IlI类灯具:防触电保护依靠电源电压为安全特低电压(SELV),并且不会产生高于SELV电压的灯具。
d.0类灯具仅有基本绝缘,不连接PE线,已被淘汰。
绝大多数照明配电系统采用接地故障保护,因此,不论灯具距地面高度多少,应采用I类灯具、连接PE线,以实现间接接触防护。
因此, “灯具安装高度低于2.4 m时。需增加一根PE线”的技术要求有误,应当改为“当采用I类灯具时,灯具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可靠接地(或连接PE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