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
milan123_2003
2007年10月25日 16:3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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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http://co.163.com/if_39230357_3.htm

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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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lan123_2003
2007年10月25日 16:47:58
2楼
第四章 监理工程师


  第十九条 监理工程师实行注册制度。
  监理工程师应当持有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册取得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但未经注册的人员,不得以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
  第二十条 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二)在工程监理单位任职或者受聘;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 监理工程师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工程监理单位任职或者受聘;
  (二)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三)不得在政府机关或者被监理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兼职,不得与这些单位有其他利害关系;
  (四)不得出卖、出借、转让或者涂改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
  第二十二条 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注册;已经注册的,撤销注册,收回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未逾3年的,但过失犯罪除外;
  (三)被吊销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未逾5年的;
  (四)弄虚作假骗取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监理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 建设单位应当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订立书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包括监理的范围和内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监理费的计取标准和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业务,成立由符合规定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组成的监理机构。
  承担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监理机构应当进驻施工现场实施监理。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全面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理工作。
  监理工程师具体履行监理职责,并应当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现场监理情况。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监理一般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建设工程监理规划;
  (二)按建设工程进度,分专业编制建设工程监理细则;
  (三)按照建设工程监理细则进行监理;
  (四)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签署建设工程监理意见;
  (五)建设工程监理业务完成后,向建设单位提交建设工程监理档案资料。
  第二十七条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 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第二十八条 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 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内容、监理权限及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书面通知被监理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将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组成人员姓名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单位。
  第二十九条 被监理单位应当接受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按照工程监理单位的要求及时提供完整、必要的资料。
  第三十条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 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建设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总监理工程师有权建议撤换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分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第三十一条 监理工程师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标准、设计规范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监理工程师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改正。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发出的指令违反法律、 法规及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规定的,总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执行,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三十三条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公正协调建设单位与被监理单位的争议。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监理费用的收取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降低和提高。
  外资、中外合资和国外贷款建设的工程项目的监理费用计取标准及付款方式,参照国际惯例由双方协商解决,但不得低于国内标准。
  建设工程监理费用纳人工程项目投资计划,从工程概算中列支。
  第三十五条 外国公司、 社团组织或者港、澳、台地区的公司、社团组织在本市独立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需要委托外国工程监理单位承接监理业务的,应当聘请国内工程监理单位参加,进行合作监理。
  中外合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委托国内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确有必要的,可以委托与该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外国工程监理单位监理或者聘请外国监理顾问。
  国外贷款的建设工程项目,一般应当由国内工程监理单位负责监理;如果贷款方要求外国监理单位参加的,应当与国内工程监理单位进行合作监理。
  外国或者境外捐款、赠款建设的建设工程项目,一般由国内工程监理单位承接监理业务。
  第三十六条 外国或者港、 澳、台地区以及外省市自治区的工程监理单位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应当持有关证件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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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lan123_2003
2007年10月25日 16:50:09
3楼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对应当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未实行监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应当采取招标方式确定工程监理单位而不进行招标的,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可以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 在规定期限内未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接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工程监理单位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接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接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四十一条 中央驻津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 未经备案擅自在本市承接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外国或者港、 澳、台地区以及外省市自治区的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备案手续擅自在本市进行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工程监理单位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或者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 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接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限期改正,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四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 未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者虽已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但未经注册而擅自以监理工程师的名义承接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以及监理工程师违反从事监理业务规定的, 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
  第五十条 监理工程师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 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其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交通、 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的监理活动适用本规定。国家对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的监理另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园区的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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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edb
2009年09月05日 21:36:58
4楼
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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