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一议】高层普通住宅自喷与消火栓系统如何合用?
蒸し煮排骨
2015年05月21日 16:27:38
只看楼主

对于高度小于100m的建筑,其地下室设有车库、一二F为商场、3~32F为住宅的一类高层,根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版),以下简称《喷规》,普通住宅仅在走道设有自喷,因喷头少(一般2~5个),独立设置自喷系统不经济,能否与室内消火栓系统合用,为同行所关切。一、消防管道水力计算图式计算结果详表2表1. 最不利点计算流量分配表




对于高度小于100m的建筑,其地下室设有车库、一二F为商场、3~32F为住宅的一类高层,根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版),以下简称《喷规》,普通住宅仅在走道设有自喷,因喷头少(一般2~5个),独立设置自喷系统不经济,能否与室内消火栓系统合用,为同行所关切。

一、消防管道水力计算图式


计算结果详表2




表1. 最不利点计算流量分配表


表2. 消防水力计算表


表3. 镀锌钢管年投资表


表4. 钢塑复合管(涂塑)年投资表



二、自喷系统火灾危险等级与作用面积


三、自喷与消火栓合设系统探讨

1、合设系统可靠性更高


2、自喷可利用消火栓系统分区及减压


3、合设系统的改进措施


四、合设系统的经济性


自喷与消火栓系统合用,自喷与消火栓系统既是独立的,也是统一的;合用系统不仅是可行的,也是合理的;同时消防管道采用钢塑复合管,减小了管径,延长了寿命,管网投资是积极的,也是经济的。因经验有限,难免有不足的地方,如有异议,可跟帖探讨!


雪龙119
2015年05月22日 19:56:26
2楼
试着讨论一下:
1、《建规》第5.4.10条第3款规定: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本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2、《建规》第8.3.3条第4款规定:建筑高度大于100m 的住宅建筑才应设自动灭火系统。
由以上可以得出,本建筑住宅部分压根就不需要设置自喷系统,楼主考虑复杂了。
另外,本建筑不满足《自喷规》有关局部应用系统的设置范围,个人认为作为有益补充可以,真的设计出来拿去施工图审查,保证OVER。。。
回复
jjmeishenmede
2015年05月23日 08:55:13
3楼
不太懂这方面额,看看啦!
回复
asd1992112
2015年05月23日 12:43:54
4楼
这方面不怎么太关注
回复
co1426732224333
2015年05月24日 15:41:55
6楼
不太懂,学习学习。
回复
ldl4101026
2015年05月24日 22:45:06
7楼
本帖最后由 ldl4101026 于 2015-5-24 22:51 编辑

同意二楼的意见,这种按以前的高规住宅公共部位是要设喷淋的,按新建规应该不用设了,一二层商业是否设看是否达到建规设置喷淋的要求了(按去掉上部住宅考虑);当然新规时间不长,还需要大家共同探讨
回复
愤怒的小鸟
2015年05月25日 14:24:57
8楼
自喷、消火栓合用,这个要考虑水泵的扬程与流量,如果水泵能满足要求那合用最好;室内消防管道应严禁采用非金属管道,因为室内发生火灾时非金属管道如果损坏,不能为救火提供有利条件。
回复
寒冬
2015年05月25日 17:03:58
9楼
楼主还把规范理解到位的,例外至于能节省多少钱,最好拿出来两个方案进行综合对比。
回复
tx
2015年05月25日 23:08:52
10楼
ldl4101026 发表于 2015-5-24 22:45 同意二楼的意见,这种按以前的高规住宅公共部位是要设喷淋的,按新建规应该不用设了,一二层商业是否设看是 …同意二楼、七楼意见。另外,如果一二层商业建筑体积小于5000m3,是否都不要设置消火栓了。
回复
xiaomijipaishui
2015年05月26日 10:14:08
11楼
tx 发表于 2015-5-25 23:08 同意二楼、七楼意见。另外,如果一二层商业建筑体积小于5000m3,是否都不要设置消火栓了。1、同意二楼、七楼的看法,不过一二层商业建筑体积无论是否小于5000m3,都要设置消火栓的。2、新规8.2.1第二点明确规定,高层公建和建筑高度大于21m的住宅应设置消火栓,此楼的定性已是商住楼,消火栓肯定要的。3、从安全角度考虑,也是应该要设置的,商场安全隐患大,如果没有消火栓,后果可想而知!
回复
安静四方
2015年05月26日 10:39:09
12楼
谢谢楼主,学习了
回复

相关推荐

APP内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