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性能的抗震设计可以对震后结构的可修复性提出具体的要求,这主要是依据震后结构的永久残余变形作为指标来评估的。目前对于钢结构,日本有研究报道过,从经济的角度开看,残余层间位移角在0.5%以下,修复的成本在重建成本之下。为了减少结构的永久残余变形,发展了自复位钢结构体系。从已有的文献来看,对于在设防地震下,自复位钢板剪力墙体系,结构构件(梁、柱)设计都按弹性设计,依靠薄钢板受拉屈服来耗能,要求结构能复位。复位的要求是残余层间位移在0.2%以内。
而基于结构破坏控制概念的含有“结构保险丝”的结构,也是将主要结构构件设计为弹性,塑性变形及耗能集中于保险丝(fuse)上,震后更换保险丝即可,修复方便,而且由于结构构件仍在弹性范围内,移除塑性变形的保险丝后,结构复位。
我的疑问是:1)既然从结构保险丝概念出发的结构设计,结构可以复位,那么自复位结构是否就多余了?
2)按结构保险丝概念设计的结构,震后是有层间残余位移角的,但貌似这个残余位移大小跟结构的可修性是无关的。因此提出, 对于这种结构是否也应有层间残余位移角的限制要求?
3)主要结构构件保持弹性,移除塑性变形的保险丝后,结构是否真能复位?
以上讨论都基于设防地震下,一般只在设防水准下,我们才有可修的要求。(当然咯,基于性能的抗震设计,在大震下也可以提出可修的具体性能指标,但对一般结构可能没有必要。)
疑问困扰许久,恳请各位老师指导,帮忙理清概念!让我能顺利毕业。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