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yangj 于 2015-12-30 10:36 编辑 建规 第5.4.10.3条。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本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问:若总建筑高度不超过100米,上部为24层住宅,下部为3层商业,下部商业单层面积未超过1500平米,总面积也未超3000平米,商业部分建筑高度未超15米。 1该整栋建筑按第
建规 第5.4.10.3条。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本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问:若总建筑高度不超过100米,上部为24层住宅,下部为3层商业,下部商业单层面积未超过1500平米,总面积也未超3000平米,商业部分建筑高度未超15米。
1该整栋建筑按第5.1.1条总分类为一类公共建筑,还是分开写:一类住宅建筑,下部为多层公共建筑。在设计图纸工程概况上如何写?
2 室内消防设施按各自建筑高度配置,则下部为多层公建,按第8.3.4条2款(強条)及第8.3.3条4款(強条),本项目是否均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与第8.3.3条1款(強条)是否冲突?
3 若下部公建部分未超过设置室内消火栓的条件第8.2.1条(強条),连消火栓都可否不设?
4 再补充下:消防水箱容积及其静水压力设置:本人认为应按住宅及公建部分分别计算取大值,静水压力满足住宅的静水压力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