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水质和防回流污染 7.3.3 当采用生活饮用水补水时,应采取防止生活饮用水被污染的措施,并符合下列规定: 1 清水池(箱)内的自来水补水管出水口应高于清水池(箱)内溢流水位,其间距不得小于2.5倍补水管管径,严禁采用淹没式浮球阀补水; 2 向蓄水池(箱)补水时,补水管口应设在池外。 7.3.9 供水管道上不得装设取水龙头,并应采取下列防止误接、误用、误饮的措施: 1 供水管外壁应按设计规定涂色或标识;
7.3.3 当采用生活饮用水补水时,应采取防止生活饮用水被污染的措施,并符合下列规定:
1 清水池(箱)内的自来水补水管出水口应高于清水池(箱)内溢流水位,其间距不得小于2.5倍补水管管径,严禁采用淹没式浮球阀补水;
2 向蓄水池(箱)补水时,补水管口应设在池外。
7.3.9 供水管道上不得装设取水龙头,并应采取下列防止误接、误用、误饮的措施:
1 供水管外壁应按设计规定涂色或标识;
2 当设有取水口时,应设锁具或专门开启工具;
3 水池(箱)、阀门、水表、给水栓、取水口均应有明显的“雨水”标识。
5.4.7 中水管道上不得装设取水龙头。当装有取水接口时,必须采取严格的防止误饮、误用的措施。
8.1.3 中水池(箱)内的自来水补水管应采取自来水防污染措施,补水管出水口应高于中水贮存池(箱)内溢流水位,其间距不得小于2.5倍管径。严禁采用淹没式浮球阀补水。
8.1.6 中水管道应采取下列防止误接、误用、误饮的措施:
1 中水管道外壁应按有关标准的规定涂色和标志;
2 水池(箱)、阀门、水表及给水栓、取水口均应有明显的“中水”标志;
3 公共场所及绿化的中水取水口应设带锁装置;
4 工程验收时应逐段进行检查,防止误接。
3.0.1 管道直饮水系统用户端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的规定。
8.0.1 管道直饮水系统应进行日常供水水质检验。水质检验项目及频率应符合表8.0.1的规定。
8.0.3 以下四种情况之一,应按国家现行标准《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的全部项目进行检验:
1 新建、改建、扩建管道直饮水工程;
2 原水水质发生变化;
3 改变水处理工艺;
4 停产30d后重新恢复生产。
11.2.1 管道直饮水系统试压合格后应对整个系统进行清洗和消毒。
6.2.6 在防空地下室的清洁区内,每个防护单元均应设置生活用水、饮用水贮水池(箱)。贮水池(箱)的有效容积应根据防空地下室战时的掩蔽人员数量、战时用水量标准及贮水时间计算确定。
3.2.1池水的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行业标准《游泳池水质标准》CJ244的规定。
6.1.1游泳池的循环水净化处理系统中必须设有车水消毒工艺。
5.3.1看守所给排水系统应列入城市总体规划,生活用水和消防用水可采用自来水,远离市区的可采取打井等办法自备水源,但饮用水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
8.2.3殡仪馆建筑给水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
8.2.7遗体处置用房和火化间等的污水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医院污水排放标准》(GBJ48)的规定。
4.1.7聚乙烯给水管道严禁在雨污水检查井及排水管渠内穿过。
6.1.1机动车清洗站的水源宜选用城镇自来水或地下水。
6.1.3生活用水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
6.1.4机动车清洗站的消防用水的水压和水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的有关规定。
6.1.5机动车清洗站的洗车用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洗车的用水量应根据洗车的用水定额及每日洗车数量计算确定。
洗车用水的定额应根据清洗设备、道路路面等级和污染程度,按下列规定确定:
小轿车:250~400L/辆
大轿车:400~600L/辆
2.洗车用水的压力应符合本规程第5.2.5条的规定。
3.洗车用水的水质应符合表6.1.6的规定。
6.1.7在大型机动车清洗站内,洗车用水必须循环使用。
6.2.3循环使用的洗车污水应根据污水的水质、水量,采用除油、沉淀、过滤、消毒等工艺进行处理,水质应达到表6.1.6的要求。
6.2.4循环使用的洗车污水水质检测项目、检测方法应符合附录A的要求。
6.2.5小型机动车清洗站的洗车污水应经过沉淀、除油等处理,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的有关规定后方可排入城市下水管道。
7.2.6大型机动车清洗站循环用水的水质按第6.1.6条的要求进行验收。
7.2.7小型机动车清洗站排放的污水水质按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的规定进行验收。
2.1.4经净化后的出厂水水质必须能使管网水达到国家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
2.2.1城镇供水厂必须按照国家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并结合本地区的原水水质特点对进厂原水进行水质监测。当原水水质发生异常变化时,应根据需要增加监测项目和频次。
3.1.2 制水生产工艺应保证供水水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和企业自己制定的水质管理标准。
5.1.6对生活饮用水的水源,必须建立水源保护区。保护区内严禁建设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的设施和一切有碍水源水质的行为。水源保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地下水水源保护
1)地下水水源保护区和井的影响半径范围应根据水源地所处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开采方式、开采水量和污染源分布等情况确定,单井保护半径应大于井的影响半径且不小于50m;
2)在井的影响半径范围内,不应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和施用持久性或剧毒的农药,不应修建渗水厕所和污废水渗水坑、堆放废渣和垃圾或铺设污水渠道,不得从事破坏深层土层的活动;
3)雨季时应及时疏导地表积水,防止积水入渗和漫溢到井内;
4)渗渠、大口井等受地表水影响的地下水源,其防护措施应遵照本条第2款执行。
2.地表水水源保护
1)取水点周围半径100m的水域内,严禁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并应设置明显的范围标志和严禁事项的告示牌;
2)取水点上游1000m至下游100m的水域,不应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其沿岸防护范围内,不应堆放废渣、垃圾及设立有毒、有害物品的仓库或堆栈;不得从事有可能污染该段水域水质的活动;
3)以水库、湖泊和池塘为供水水源或作预沉池(调蓄池)的天然池塘、输水明渠,应遵照本条第2款第1项执行。
7.1.17非生活饮用水官网或自备生活饮用水供水系统,不得与镇(乡)村生活饮用水官网直接连接。
3.5.8在管道安装时,厕所下水和上水不应直接连接。洗手水必须单独由上水引入,严禁将回用水用于洗手。
8.2.1 住宅各类生活供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相关规定。
浙江省地方标准强制性条文
施工与验收
4.3.10 距水源6m以内区域、地下水位以下区域及经常遭受水浸区域,严禁设置药土屏障,以免污染水源。
上海市地方标准强制性条文《住宅设计标准》DGJ08-20-2006(无相关文档)《饮食业环境保护设计规程》(根据咨委【2004】14号文)
10.1.8 杂用水管道严禁与生活饮用水管道直接连接。
8.1.2冷库生活用水、制冷原料水和水产品冻结过程中加水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
8.2.1 生活给水系统和生活热水系统的水质、管道直饮水系统的水质和生活杂用水系统的水质均应符合使用要求。
8.2.5 采用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住宅,配水点的水温不应低于45℃。
6.2.3公共热水浴池充水和补水的进水口必须位于浴池水面以下,其充水和补水管道上应采取有效防污染措施。
7.1.1公共浴池循环水净化处理工艺流程中必须配套设置池水消毒工艺。
7.1.5公共浴池严禁采用液态氯和液态溴对池水进行消毒。
13.5.1公共浴池水质检测余氯时应使用二乙基对苯二胺(DPD)试剂,不得使用二氨基二甲基联苯(OTO)试剂。
4.1游泳池原水与补充水水质要求
4.1.1游泳池原水和补充水水质必须符合GB5749的要求。
4.3.1游泳池池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应符合表1的规定。
4.1.5 景观用水水源不得采用市政自来水和地下井水。
5.1.2 民用建筑采用非传统水源时,处理出水必须保障用水终端的日常供水水质安全可靠,严禁对人体健康和室内卫生环境产生负面影响。
6.1.1 污水、雨污水合流管道及湿陷土、膨胀土、流沙地区的雨水管道,必须进行密闭性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3.0.2 二次供水不得影响城镇供水管网正常供水。
3.0.8 二次供水设施中的涉水产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 17219的规定。
4.0.1 二次供水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规定。
6.4.4 严禁二次供水管道与非饮用水管道连接。
10.1.11 调试后必须对供水设备、管道进行冲洗和消毒。
11.3.6 水池(箱)的清洗消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池(箱)必须定期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
2 应根据水池(箱)的材质选择相应的消毒剂,不得采用单纯依靠投放消毒剂的清洗消毒方式;
3水池(箱)清洗消毒后应对水质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规定;
4水池(箱)清洗消毒后的水质检测项目至少应包括: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总大肠菌群、菌落总数、余氯。
3.2.4A 卫生器具和用水设备、构筑物等的生活饮用水管配水件出水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出水口不得被任何液体或杂质所淹没;
2 出水口高出承接用水容器溢流边缘的最小空气间隙,不得小于出水口直径的2.5倍。
3.2.4C 从生活饮用水管网向消防、中水和雨水回用水等其他用水的贮水池(箱)补水时,其进水管口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不应小于150mm。
3.2.5 从生活饮用水管道上直接供下列用水管道时,应在这些用水管道的下列部位设置倒流防止器:
1 从城镇给水管网的不同管段接出两路及两路以上的引入管,且与城镇给水管形成环状管网的小区或建筑物,在其引入管上;
2 从城镇生活给水管网直接抽水的水泵的吸水管上;
3 利用城镇给水管网水压且小区引入管无防回流设施时,向商用的锅炉、热水机组、水加热器、气压水罐等有压容器或密闭容器注水的进水管上。
3.2.5A 从小区或建筑物内生活饮用水管道系统上接至下列用水管道或设备时,应设置倒流防止器:
1 单独接出消防用水管道时,在消防用水管道的起端;
2 从生活饮用水贮水池抽水的消防水泵出水管上。
3.2.5B 生活饮用水管道系统上接至下列含有对健康有危害物质等有害有毒场所或设备时,应设置倒流防止设施:
1 贮存池(罐)、装置、设备的连接管上;
2 化工剂罐区、化工车间、实验楼(医药、病理、生化)等除按本条第1款设置外,还应在其引入管上设置空气间隙。
3.2.5C 从小区或建筑物内生活饮用水管道上直接接出下列用水管道时,应在这些用水管道上设置真空破坏器:
1 当游泳池、水上游乐池、按摩池、水景池、循环冷却水集水池等的充水或补水管道出口与溢流水位之间的空气间隙小于出口管径2.5倍时,在其充(补)水管上;
2 不含有化学药剂的绿地喷灌系统,当喷头为地下式或自动升降式时,在其管道起端;
3 消防(软管)卷盘;
4 出口接软管的冲洗水嘴与给水管道连接处。
3.2.6 严禁生活饮用水管道与大便器(槽)、小便斗(槽)采用非专用冲洗阀直接连接冲洗。
3.2.10 建筑物内的生活饮用水水池(箱)体,应采用独立结构形式,不得利用建筑物的本体结构作为水池(箱)的壁板、底板及顶盖。
生活饮用水水池(箱)与其他用水水池(箱)并列设置时,应有各自独立的分隔墙。
3.9.14 使用瓶装氯气消毒时,氯气必须采用负压自动投加方式,严禁将氯直接注入游泳池水中的投加方式。加氯间应设置防毒、防火和防爆装置,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9.18A 家庭游泳池等小型游泳池当采用生活饮用水直接补(充)水时,补充水管应采取有效的防止回流污染的措施。
4.5.10A 严禁采用钟罩(扣碗)式地漏。
二、管道布置
7.1.2 图书馆书库内不得设置配水点。给、排水管道不应穿过书库。生活污水立管不应安装在与书库相邻的内墙上。
6.2.13 防空地下室给水管道上防护阀门的设置及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给水管道从出入口引入时,应在防护密闭门的内侧设置;当从人防围护结构引入时,应在人防围护结构的内侧设置;穿过防护单元之间的防护密闭隔墙时,应在防护密闭隔墙两侧的管道上设置;
2 防护阀门的公称压力不应小于1.0MPa;
3 防护阀门应采用阀芯为不锈钢或铜材质的闸阀或截止阀。
1.0.6 严禁回用雨水进入生活饮用水给水系统。
7.3.1 雨水供水管道应与生活饮用水管道分开设置。
5.4.1 中水供水系统必须独立设置。
8.1.1 中水管道严禁与生活饮用水给水管道连接。
5.0.1 管道直饮水系统必须独立设置。
10.4.2 塑料管严禁明火烘弯。
6.2.2 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半污染区和污染区的排水应通过专门的管道收集至独立的装置中进行消毒灭菌处理。
13.6.4各种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均应做水压试验;非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灌水试验。
5.3.2监室用水应通过暗敷管道供给,管径不得小于25mm,便器阀门安装部位距地面不得大于0.5m,下水设备应在地坪下埋设S弯,用直径150mm铸铁管引入室外窨井,并以直径不小于300mm的水泥管排入化粪池。
5.3.3监室内排水泛水系数不得小于10‰。
8.2.1殡仪馆建筑应设给水、排水及消防给水系统。
8.2.2殡仪馆内各区生活用水量不应低于表8.2.2的规定。
8.2.4遗体处置用房应设给水、排水设施。
8.2.6遗体处置用房和火化间应采用防腐蚀排水管道,排水管内径不应小于75mm。上述用房内均应设置地漏。
8.2.8殡仪馆绿地应设洒水栓。
12.1.1本章适用于室内给排水管道、卫生洁具、采暖管道和设备,以及通风管道的查勘修缮。
12.1.2给排水、卫生、采暖和通风工程查勘修缮,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15)和《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42)的有关规定。
12.1.3室内给水、排水、采暖、通风管道的修缮查勘与设计,应先分别查清管道走向,出具管道系统图,注明原有管道各管段的管径、长度、配水点种类和额定设计流量等。
12.2.1给排水、卫生洁具、采暖和通风等设备、管道的管材均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
12.2.2拆换给水管宜采用镀锌钢管或给水塑料管。当管径大于80mm时,可采用给水铸铁管。使用其他材质给水管的化学性能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要求。
12.2.4拆换排水管可采用镀锌钢管、排水铸铁管、钢筋水泥管或塑料管等。
12.2.5给水管、采暖管和排水管的管件应与管材相适应,不得 用其他材料的管件代替。
12.3.1给水管道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全部拆换:
(1)镀锌钢管的摩擦阻力大于本规程图(12.3.1)所示值;
(2)镀锌钢管被腐蚀深度大于本规程表12.3.1时,经局部拆换的长度超过总长的30%;
(3)配水点流量小、压力低,有断水现象,经水力计算后引入口压力不能满足设计流量;
(4)正常养护不能维持一个大修周期;
(5)经破坏性测试检查的管道。
12.3.2局部拆换管道的立管、干管长度不宜小于500mm,支管长度不宜小于300mm。
12.3.3拆换的给水管道除经水力计算重新确定的管径外,不宜改变原有管道的管径。
12.3.4过门口的给水管道拆换时,应改线敷设。如不能改线时,应做防结露或保温处理。
12.3.5埋设的给水管道拆换时,室内管道的埋深:北方地区不得小于400mm,南方地区应视气候温度情况敷设。室外管道埋深,不应被地面上车辆损坏,且应在当地冻土层以下,并做防腐处理。
12.3.6由城市给水管网直接供水的室内给水管道,应在接近用水高峰时测定引入管的压力。当压力值不能使最不利配水点流量达到额定流量50%时,应根据水力计算结果改变直径,或增设加压设备。
12.3.7因房屋使用要求增加供水量时,应校核引入管的最大供水量,以及水箱和泵房的容量。
12.4.1排水管开裂、漏水及严重锈蚀,应予拆换。
12.4.2镀锌钢管、焊接钢管外表面腐蚀深度大于本规程表12.3.1所示值的,应予拆换。
12.4.3支管流量小于本规程表12.4.3所示值时,应予拆换。当一根立管有1/2以上支管需拆换时,宜拆换该立管上所有支管。
12.4.4排水立管断面缩小1/3及其以上时,应全部拆换。
12.4.5排水立管局部拆换的长度不宜小于1.50m;当拆换长度超过立管长度25%,或立管上有1/3以上支管需拆换时,宜将该立管全部拆换。
12.4.6通气管损坏应予检修;凡开裂、腐蚀严重的应予拆换。
12.4.7通气管不得接入烟道或风道内。
12.4.8凡有排水立管无检查口,应增设检查口,并应符合设计规范规定。
12.4.9凡拆换过立管的排出管应同时拆换;在排出管和立管的连接处,应有防止堵塞的措施。
12.4.10增设卫生洁具时,应校核各排水管段的排水流量,其流量不得大于本规程表12.4.10的规定。
12.4.11铸铁排水管除建筑设计对色调有特殊要求外,均应涂刷沥青一遍。
6.1.1城市供水企业管网基本漏损率不应大于12%。
6.2.1当居民用水按户抄表的水量大于70%时,漏损率应增加1%。
6.2.2评定标准应按单位供水量管长进行修正,修正值应符合表6.2.2的规定。
表6.2.2单位供水量管长的修正值
6.2.3评定标准应按年平均出水压力值进行修正,修正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年平均出厂压力大于0.55MPa小于等于0.75MPa,漏损率应增加1%。
2.年平均出厂压力大于0.75MPa时,漏损率应增加2%。
3.1.3埋地聚乙烯给水管道系统应选用最小要求强度(MBS)不小于8.0MPa的聚乙烯混配料生产的管材和管件。
3.3.6采用聚乙烯(PE80、PE100)管件焊制二次加工成型的管件,所选管材的公称压力等级,不应小于管道系统所选管材压力等级的1.25倍。
4.2.4管道与热力管道间的距离,应在保证聚乙烯管道表面温度不超过40℃的条件下计算确定。最小不得小于1.5cm。
6.1.7管道从河底穿越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道至规划河底的覆土厚度,应根据水流冲刷条件、航运状况、疏浚的安全余量,并与航运管理部门协商确定。
2.必须在埋设聚乙烯给水管道位置的河流上、下游两岸分别按规定设立标志。
5.3.1供水管道应采用碳素钢管,其承压能力必须达到工作压力的1.3倍。
5.3.2供水管道除主干管应装有总阀门外,每条分管道也应装有分阀门。
5.3.3供水管道中必须装有调压泄荷阀门。
5.3.4供水管道中应在最低位置装有排空阀门。
5.3.5铺设水平管道应有2‰~5‰的坡度倾向排空阀门。
5.3.6埋设在底下的管道,除安装阀门处采用法兰连接外,其它接口处,应采用焊接。
5.3.7管道阀门、接口法兰均应安装在阀门井内。
5.3.8埋设在底下管道的深度,必须在当地冻土线0.3m以下。
6.1.2机动车清洗站的生活用水的水压和水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15)的有关规定。
6.1.8循环用水系统中应敷设一条补水管,补水量不应小于循环用水总容量的15%。
6.2.1机动车清洗站的生活污水不得排入洗车循环用水系统中,生活污水可直接排入城市污水管道。
6.2.2机动车清洗站的洗车污水宜采用明沟收集,沟上应加盖板,沟底坡度应为2‰~5‰。
7.1.4供水管道的防锈操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易锈蚀明装管道应涂刷二层防锈漆,二层面漆。
2.埋设在地下的管道应作防锈处理。
7.2.3供水管道必须做压力试验,压力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埋设在地下的管道,在回填土厚度不得小于0.5m时,方可做压力试验。
2.管道的试验段长度不宜大于10m。
3.管道试验压力应为系统工作压力的1.25~1.30倍。
4.试验时,先将压力缓慢升至试验压力,保压观察10min,当压力下降不大于0.05MPa,管道、阀门和法兰等处未出现漏裂,可将压力降至工作压力,无泄漏即为合格。
7.2.4供水管道的隐蔽工程必须在施工期间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程,验收合格后应有签证和验收报告。
7.2.8排水系统及污水处理系统的工程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与卫生工程验收规范》(GBJ242)的规定。
8.0.2供水管道在初次使用和长期停用再次使用前,应将阀门、喷嘴拆卸开,放水将管道中的杂物冲净。
8.0.3供水管道在长期停用前应打开排空阀门,将管道中剩余的水排净。
8.0.4供水管道在长期停用前,应将阀门、喷嘴等易锈蚀部位擦拭干净、涂敷油脂。
8.0.5供水管道在长期停用再次使用前,必须检查减压泄荷阀门,该阀门应灵敏有效。
3.1.6在分流制排水地区,严禁雨污水混接。
3.3.8对人员进入管内检查的管道,其直径不得小于800mm,流速不得大于0.5m/s,水深不得大于0.5m。
3.3.12采用潜水检查的管道,其管径不得小于1200mm,流速不得大于0.5m/s。
3.4.1重力流排水管道严禁采用上跨障碍物的敷设方式。
3.4.4封堵管道必须经排水管道部门批准;封堵前应做好临时排水措施。
3.4.15主管的废除和迁移必须经排水管理部门批注。
8.1.1 各级汽车客运站应设室内外给排水系统。
8.1.3 严寒及寒冷地区的一级站旅客盥洗间应有热水供应。
8.1.4 站场污水应进行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下水系统。
8.1.5 汽车客运站及停车场消防给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 的有关规定。
8.1.1 住宅应设室内给水排水系统。
8.2.2 入户管的供水压力不应大于0.35MPa。
8.2.6 住宅厨房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卧室。
上海市地方标准强制性条文《住宅设计标准》DGJ08-20-2006(无相关文档)《饮食业环境保护设计规程》(根据咨委【2004】14号文)
10.2.4 严禁污水直接排放。
10.3.10 室外明露和住宅公共部位有可能冰冻的给水、消防管道应有防冻措施。
8.2.3冷风机水盘排水、蒸发式冷凝器排水、贮存食品或饮料的冷藏库房的地面排水不得与污废水管道系统直接连接,应采取间接排水的方式。
8.2.9冲(融)霜排水管道出水口应设置水封或水封井。寒冷地区的水封及水封井应采取防冻措施。
8.1.1 住宅应设室内给水排水系统。
8.1.4 住宅的给水总立管、雨水立管、消防立管、采暖供回水总立管和电气、电信干线(管),不应布置在套内。公共功能的阀门、电气设备和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部件,应设在共用部位。
8.1.5 住宅的水表、电能表、热量表和燃气表的设置应便于管理。
8.2.2 生活给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城镇给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
8.2.3 生活饮用水供水设施和管道的设置,应保证二次供水的使用要求。供水管道、阀门和配件应符合耐腐蚀和耐压的要求。
8.2.4 套内分户用水点的给水压力不应小于0.05MPa,入户管的给水压力不应大于0.35MPa。
8.2.7 住宅厨房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卧室。
8.2.9 地下室、半地下室中卫生器具和地漏的排水管,不应与上部排水管连接。
12.6.3塑料管道严禁明火烘弯。已安装的塑料管道不得作为吊架、拉盘等功能使用。
4.9.3 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工程,铺设前必须对立管、套管和地漏与楼板节点之间进行密封处理,并应进行隐蔽验收;排水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4.2.1 设有市政或小区给水、中水供水管网的建筑,生活给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城镇供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
4.1.8 塑料排水管道不得采用刚性管基基础,严禁采用刚性桩直接支撑管道。
4.5.2 塑料排水管道在外压荷载作用下,其最大环截面(拉)压应力设计值不应大于抗(拉)压强度设计值。管道环截面强度计算应采用下列极限状态表达式:
按本规程公式(4.5.3-1)、公式(4.5.3-3)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