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将在近几年内告别营业税,开始缴纳增值税,这一政策必将对施工企业产生深远的影响。一、“营改增”的必要性我国自1994年开始实行“分税制”,增值税和营业税做为两个重要的流转税税种,平行运行。这种税制安排,适应了当时的经济环境,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保证财政税收收入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分工逐步细化,货物和劳务的界限越来越模糊,这种分行业适用不同税制的做法也日益凸显其不合理性。“分税制”不可避免地会使企业为避免重复征税而倾向于“小而全”、“大而全”模式,扭曲企业在竞争中的生产和投资决策。为完善和优化我国税制结构,使我国的企业更专业、更科学的参与市场活动,进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民生、促发展,“营改增”已成必然趋势。
建筑业将在近几年内告别营业税,开始缴纳增值税,这一政策必将对施工企业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营改增”的必要性
我国自1994年开始实行“分税制”,增值税和营业税做为两个重要的流转税税种,平行运行。这种税制安排,适应了当时的经济环境,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保证财政税收收入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分工逐步细化,货物和劳务的界限越来越模糊,这种分行业适用不同税制的做法也日益凸显其不合理性。“分税制”不可避免地会使企业为避免重复征税而倾向于“小而全”、“大而全”模式,扭曲企业在竞争中的生产和投资决策。为完善和优化我国税制结构,使我国的企业更专业、更科学的参与市场活动,进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民生、促发展,“营改增”已成必然趋势。
二、“营改增”对施工企业的影响
(一)对施工企业的有利影响
1、企业税负可能降低
“营改增”前,施工企业的营业税税负是固定的,即按照业主批复的工程结算收入的3%缴纳营业税,无论施工项目盈亏,均需缴纳。但是在缴纳增值税情况下,因其只对工程项目增值部分征税,施工项目的盈亏数额直接影响了企业缴纳增值税的多少,对于企业的一些微利甚至是亏损项目来说,可能出现缴纳增值税税负低于缴纳营业税的税负的情况。
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财税[2011]110号文件规定,建筑业“营改增”后和交通运输业一样,适用11%税率。由于施工企业在施工生产过程中采购的材料进项税额一般按照17%抵扣。这样施工企业进项税额税率高于销项税额税率,给企业税负减轻提供了空间。
2、减少企业重复纳税
“营改增”前,施工企业按照营业税“建筑安装业”税目缴纳3%的营业税,名义税率虽然很低,但按照营业收入全额征税,企业外购施工机械、材料、消耗的油料、维修费以及用于办公所用的水、电等增值税货物的进项税额均不能抵扣。企业既是增值税的负税人,又是营业税的纳税人。实际税负并不低。“营改增”后,建筑业适用11%税率。名义税率虽然高,但其是按照经营过程中实现的增值额来征收的。企业外购施工机械、材料、消耗的油料、维修费以及用于办公所用的水、电等增值税货物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避免了原来既缴纳营业税,增值税进项税额又不能抵扣的情况,减少了重复纳税。
3、有利于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随着经济的发展,公平愈发引起人们的重视。人们越来越多的呼吁机会公平、分配公平和服务公平,作为社会公平重要内容的税收公平也愈发引起人们的关注。税收公平不仅意味着义务均等,还体现在税收对本国纳税人、外国纳税人、本国各行业纳税人之间要公平一致。创造公平的市场环境,是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需要,也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客观要求。“营改增”前,货物征收增值税,劳务征收营业税,由于营业税纳税人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复纳税问题,而这种重复纳税具有传导效应,造成整个产业链条的重复纳税。“营改增”最大的意义就在于统一货物和劳务税制,实现各产业课税方式统一,进而公平税负,使企业更加公平的参与市场竞争。
4、促进企业扩大运营规模。
施工企业与其他企业相比,具有流动性大,生产周期长,机械化程度低的特点,因此导致施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范围广,人工成本高,大多是“订单式”生产。2009年增值税转型后,企业新购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而施工企业由于缴纳营业税,外购设备进项税额无法抵扣。“营改增”后,施工企业外购设备进项税额得到抵扣,这无疑为施工行业的更新设备、扩大营运规模提供了有利条件。
(二)对施工企业的不利影响
1、业务处理难度加大
“营改增”前,施工企业的营业税一般在业主计价批复后,由业主代扣代缴或者企业自主在施工地就地缴纳。因不涉及进项扣除,企业在核算营业税时只涉及“营业税金及附加”一个会计科目,核算比较简单。“营改增”后,企业在购进材料、发出材料、业主验工计价、给劳务队验工计价等环节都涉及增值税核算。会计科目核算涉及有“进项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等。除会计核算难度加大之外,还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范使用、管理、报税等。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出错。对于已经习惯于缴纳营业税的财务人员来说,业务处理的难度加大。
2、可能造成企业税负加重
首先,理论上“营改增”后,企业的税负会下降,但这种理论的测算依据,是以施工企业外部市场票据管理规范,施工企业能及时获得合格的采购发票这一理想的税收环境为前提的。但由于我国建材市场参差不齐,导致企业对于进项税额的管理力度不足,加之材料“甲供”现象比较普遍,筹资贷款利息支出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地材及辅助材料供应商提供正规增值税发票困难等,可能造成施工企业“营改增”后税负不降反增。
其次,工程项目人工成本一般占到工程总成本的20%以上,越是大型的、管理规范的施工企业,人工成本所占比就越高。据我国2011年上市企业年报显示,个别上市施工企业的人工成本甚至占到了30%以上。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到2020年实现国内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若按照十八大规划,未来一段时间内,人工成本比例将继续增大,而人工成本无法实现抵扣,直接降低了增值税减税效果,增加了企业税负。
3、税负可能“被转嫁”
“营改增”前,因为外购材料进项税额无法抵扣,施工企业为了降低工程成本,往往选择个体工商户、小规模纳税人作为材料采购、机械设备租赁对象。加之工程需要的砂石料等地材,很多都是个人经营,不能提供增值税发票。“营改增”后,若企业向这些供应商索取增值税发票,必然造成他们税负加重。有些供应商为了减轻税负,在和企业洽谈采购合同时首先提出材料含税价和不含税价两种价格,企业若需要增值税发票时,需另付税款给供应商。这样供应商的税负被转移到施工企业,进项税额抵扣成了施工企业自说自话。
4、加大了施工企业的资金压力
目前,建设方业主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问题非常严重。随着“营改增”后税款缴纳模式的改变,施工企业的资金压力将进一步增大。“营改增”后,施工企业的工程量经业主批复计价后即形成纳税义务,确认“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即使业主拖欠工程款,也不能减少或推迟确认。同时,由于施工企业支付给材料供应商的材料款不及时,拖欠材料款现象时有发生,材料供应商没拿到钱当然不乐意开足额发票给施工企业,这就为抵扣进项税带来麻烦。如此,造成施工企业工程款没有足额拿到,税款却要足额缴纳,进项税额远远小于销项税额的情形。企业资金压力进一步加大,甚至可能出现资金流断裂的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