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预习资料61一审程序:一审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建议程序。1、起诉和受理:(1)起诉;(2)受理:诉讼文书送达方式有6 种:①直接送达;②留置送达;③委托送达;④邮寄送达;⑤转交送达;⑥公告送达。2、开庭审理:(1)法庭调查;(2)法庭辩论;(3)法庭笔录;(4)宣判。第二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程序或终审程序,是指由于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在法定上诉期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引起的诉讼程序。由于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上诉案件经二审法院审理后作出的判决、裁定终审的判决、裁定,诉讼程序即告终结。
一审程序:
一审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建议程序。
1、起诉和受理:(1)起诉;(2)受理:诉讼文书送达方式有6 种:①直接送达;②留置送达;③委托送达;④邮寄送达;⑤转交送达;⑥公告送达。
2、开庭审理:(1)法庭调查;(2)法庭辩论;(3)法庭笔录;(4)宣判。
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程序或终审程序,是指由于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在法定上诉期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引起的诉讼程序。由于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上诉案件经二审法院审理后作出的判决、裁定终审的判决、裁定,诉讼程序即告终结。
第二审程序包括的内容:
第二审程序包括的内容为:
1、上诉期间;
2、上诉状;
3、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处理。
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即再审程序,是指由有审判监督权的法定机关和人员提起,或由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再次受理的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1、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的程序;
2、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程序: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违反法律规序,管辖错误的;
(8)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9)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弯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10)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1)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2)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执行程序的概念:
执行程序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一直法定的程序,对发生法律效力并具有付给内容的法律文书,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具有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履行给付义务的行为
执行根据:
执行根据是当事人申请执行,人民法院移交执行以及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的依据。执行根据是执行程序发生的基础,没有执行根据,当事人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也不得采取强制性措施。
执行的依据只要有:
1、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生判决书、裁定书以及时效的调解书等;
2、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
3、仲裁机构制作的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时效的仲裁判决书、仲裁调解书;
4、公证机构依法作出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
5、人民法院作出的先予执行的裁定、执行回转的裁定以及承认并协助执行外国判决、裁定或裁决;
6、我国协助机关作出的法律明确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决定。
执行案件的管辖: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生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执行程序:
1、申请;
2、执行;
3、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