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预习资料59行政复议:1、行政复议的概念: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据图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该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制度。2、行政复议的基本特点:(1)提出行政复议,必须是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行政复议:
1、行政复议的概念:
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据图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该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制度。
2、行政复议的基本特点:
(1)提出行政复议,必须是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必须是在行政机关已经作出行政决定之后,如果行政机关尚未作出决定,则不存在复议问题。复议任务是解决行政争议,而不是解决民事或者其他争议;
(3)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不服,只能按照法律规定向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4)、行政复议以书面审查为主,以不调解为原则。行政复议的结论作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行政诉讼:
1、行政诉讼的概念:
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请求法院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依法裁判的法律制度。
2、行政诉讼的主要特征:
(1)行政诉讼是法院解决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争议;
(2)行政诉讼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救济的同时,既有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
(3)行政诉讼的被告与原告是恒定的,即被告只能是行政机关,原告则是作为行政行为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不可能互易诉讼身份。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诉讼管辖都包括的内容:
1、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我国法院有四级,分别是: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每一级均受理一审民事案件。
2、地域管辖:可分为
(1)一般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是以当事人与法院的隶属关系来确定诉讼管辖,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以被告住所地作为确定管辖的标准;
(2)特殊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被告住所地、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位标准确定的管辖,《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官管辖。”《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3)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3种适用专属管辖的案件,其中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房屋买卖纠纷、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而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4 条的规定,适用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3、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民事诉讼当事人: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和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进行裁判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狭义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和被告。
广义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
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委托,代理当事人进行民事诉活动的人。与代理分为法定代理、委托代理和指定代理相一致,诉讼代理人通常也可分为法定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和指定诉讼代理人。
在建设工程领域,最常见的是委托诉讼代理人。
对诉讼代理人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