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预习资料40对施工单位三类管理人员的考核:《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每年应当至少进行一次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对施工单位三类管理人员的考核: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每年应当至少进行一次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正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那些特种作业人员应当进行安全生产培训考核: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工作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中规定,在建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1、建设工程施工前对施工人员进行消费安全教育;
2、在建设工地醒目位置、施工人员集中住宿场所设置消防安全宣传栏,悬挂消防安全挂图和消防安全警示标识;
3、对明火作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4、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施工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施工管理人员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形式责任。
施工作业人员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特种作业人员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条例》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管理人员的;
2、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实,上岗作业的;
3、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或培训。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织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安全技术措施:
安全技术措施通常包括:根据基坑、地下室深度和地址资料,保证土石方边坡稳定的措施;脚手架、吊篮、安全网、各类洞口防止人员坠落的技术措施;外用电梯、井架以及塔吊等垂直运输机具的拉结要求及防塌陷的措施;安全用电和机电防短路、防触电的措施;有毒有害、易燃易爆作业的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周围通行道路及居民防护隔离等措施。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现场勘查;
2、确定电源进线、变电锁或配电室、配电装置、用电设备位置及路线走向;
3、进行负荷计算;
4、选择变压器;
5、设计配电系统;
6、设计防雷装置;
7、确定防护措施;
8、制定安全用电措施和电器防火措施。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的5 台以下或设备容量在50kw 以下者,应制定安全用电和电气防火墙措施。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规定,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者,应编制用电组织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