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预习资料33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违法行为:《环境噪声污染法》规定,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限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施工现场大气污染防治违法行为:《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违法行为:
《环境噪声污染法》规定,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限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施工现场大气污染防治违法行为:
《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1、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
2、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现场监察或者在被监察时弄虚作假的;
3、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忙活着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4、为采取放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砂石、灰土等物料的。
施工现场水污染防治违法行为:
《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排放谁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的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
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 年;逾期未完成治理认为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施工现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违法行为: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违反有关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1、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对方生活垃圾;
2、擅自关闭、限制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
3、工程施工单位不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
4、工程施工单位不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5、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单位有以上1、3、5行为之一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以上2、4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第1、第5项行为之一处200元以下罚款。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的一般规定:
1、节能的产业政策;
2、用能单位的法定义务;
3、循环经济的法律要求。
建筑节能的规定:
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遵守建筑节能标准:
1、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
2、新建建筑节能的规定:
(1)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节能义务;
(2)建设单位的节能义务;
(3)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节能义务。
3、既有建筑节能的规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是指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的围护结构、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和热水供应设施等实施节能改造的活动。
施工节能的规定:
1、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国家鼓励利用无毒无害的固体废物产生那个建筑材料,鼓励使用散装水泥,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禁止毁损耕地烧砖。在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和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黏土砖;
2、节水与水资源利用:《绿色导则》进一步对提高用水效率、非传统水源利用和安全用水作出规定;
3、节能与能源利用:《绿色施工导则》对以下几点分别作出了规定:
(1)能源措施;
(2)机械设备与机具;
(3)生产、生活及办公临时设施;
(4)施工用电及照明:照明设计以满足最低照度为原则,照度不应超过最低照度的50%。
4、节地与施工用地保护:《绿色施工导则》对临时用地指标、临时用地保护、施工总平面布置分别作出规定。临时设施占地面积有效利用率大于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