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预习资料31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仓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保管合同,其特征包括:1、仓库合同是诺成合同: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不以仓储物是否交付为要件;2、仓库合同的保护对象是动产:仓储合同保管的对象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能作为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3、仓库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仓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1、保管人的义务:(1)验收的义务;(2)出具仓单的义务: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
仓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保管合同,其特征包括:
1、仓库合同是诺成合同: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不以仓储物是否交付为要件;
2、仓库合同的保护对象是动产:仓储合同保管的对象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能作为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
3、仓库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仓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保管人的义务:
(1)验收的义务;
(2)出具仓单的义务: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3)允许检查或者提取样品的义务;
(4)通知的义务;
(5)催告或者做必要处置的义务;
(6)损害赔偿的义务。
2、存货人的义务:
(1)支付仓储费用的义务;
(2)说明的义务;
(3)按时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预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
委托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委托合同的目的是为他人处理或管理事务(委托合同是一种典型的提供劳务合同,不同于行纪合同,后者委托的仅是商事贸易行为;
2、委托合同的订立以双方相互信任为前提;
3、委托合同未必是有偿合同。
委托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委托人的义务:
(1)支付运费的义务;
(2)支付报酬的义务;
(3)赔偿损失的义务。
2、受托人的义务:
(1)按指示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
(2)亲子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
(3)委托事务报告和转交财产的义务;
(4)披露委托人或第三人的义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5)承担赔偿的义务。
委托合同的终止: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做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采取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