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预习资料29
jinseyudian
jinseyudian Lv.12
2014年11月10日 14:4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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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预习资料29承揽合同具有的法律特征: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2、承揽人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动完成所承揽的工作;3、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承揽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1、承揽人的义务:(1)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揽工作的义务;(2)材料检验的义务;(3)通知和保密的义务;(4)接受监督检查和妥善保管工作成果等义务;(5)交付符合质量要求质量工作成果的义务。

2015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预习资料29

承揽合同具有的法律特征:

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

2、承揽人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动完成所承揽的工作;

3、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

承揽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承揽人的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揽工作的义务;

(2)材料检验的义务;

(3)通知和保密的义务;

(4)接受监督检查和妥善保管工作成果等义务;

(5)交付符合质量要求质量工作成果的义务。

2、定作人的义务:

(1)按照约定提供材料和协助承揽人完成工作的义务;

(2)支付报酬的义务: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

(3)依法赔偿损失的义务: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在通知定做人后,因定作人待遇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定作人应当赔偿损失;

(4)验收工作成果的义务: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再通知定作人后,因定作人后,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承揽人损失的,定作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揽合同的解除:

1、承揽人的法定解除权;

2、定作人的法定解除权;

3、定作人的法定任意解除权: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

在买卖合同中,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一方称买受人,转移标的物并取得价款的一方称为出卖人。买卖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买卖合同是一种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2、买卖合同是有偿合;

3、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

4、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

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出卖人的主要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交付方式可以是现金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抑制交付;

(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义务

(3)瑕疵担保义务 :包括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和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2、买受人的主要义务:

(1)支付价款的义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地点和时间支付价款;

(2)受领标的物的义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接受买卖标的物及其有关权证和单证;

(3)对表的物的进行检验和及时通知的义务:买受人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

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

标的物毁坏、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之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有买卖人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特殊买卖合同的规定:

1、凭样品买卖;

2、试用买卖;

3、招标投标买卖;

4、拍卖;

5、易货买卖。

孳息的归属和买卖合同的解除: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所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因标的物的物主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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