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版专攻 于 2014-11-11 13:18 编辑 《消规》2014 5.2.2条,第一款,屋顶水箱设置高度应满足灭火设施最不利点处的静水压力,一类高层公共建筑不应低于0.10MPa ;一类高层商住楼屋顶水箱最低水位距离最高层消火栓口处距离为7米,能不设稳压泵吗?商住楼商业部分是公共建筑,上部为居住建筑,屋顶水箱的高度距商业部分的消火栓静压远超过规范要求,住宅部分最不利处也能满足规范要求的0.07兆帕。。。。各位同行出来讨论讨论啊!老规范消防水量确定都有商住楼这一概念 现在新的《消规》上已经见不到商住楼字眼
本帖最后由 版专攻 于 2014-11-11 13:18 编辑
《消规》2014 5.2.2条,第一款,屋顶水箱设置高度应满足灭火设施最不利点处的静水压力,一类高层公共建筑不应低于0.10MPa ;
一类高层商住楼屋顶水箱最低水位距离最高层消火栓口处距离为7米,能不设稳压泵吗?商住楼商业部分是公共建筑,上部为居住建筑,屋顶水箱的高度距商业部分的消火栓静压远超过规范要求,住宅部分最不利处也能满足规范要求的0.07兆帕。。。。各位同行出来讨论讨论啊!老规范消防水量确定都有商住楼这一概念 现在新的《消规》上已经见不到商住楼字眼
ps:借用一下楼主宝地
原来的商住楼其实有几个问题
1.屋顶消防水箱设置高度是保证最不利消火栓静水压力为0.07MPa,还是0.10MPa?
2.或者延续时间是按公建3个小时还是按照各自功能依据新《建规》的5.4.10分功能区域来选择火灾延续时间?
3.屋顶水箱的容积,是按直接按公建还是依据新《建规》的5.4.10的功能区域取大值?
欢迎大家讨论
——by:版专攻
2楼
大神些出来切磋切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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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这个问题不好来解答,规范弄的有点模糊,还有商住楼的火灾延续时间是按一类公建3h还是其他公共建筑2h?还是要根据商场部分的高度是否大于24m来判断?从新建规1.0.4条和5.4.10条来看,好像应该是分开来考虑,楼主还是咨询下当地消防部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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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上部是住宅,下部是非住宅部分,消防如何设计具体看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里面有,只是《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与新消规没有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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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版专攻 发表于 2014-11-6 13:11 这个问题不好来解答,规范弄的有点模糊,还有商住楼的火灾延续时间是按一类公建3h还是其他公共建筑2h?还是 …这问题放在我们重庆到没有什么争议,重庆有地方规定明确了的,如果商业部分和住宅部分疏散是独立设置的,且商业和住宅有防火挑檐或窗槛墙等分隔,该商住楼商业部分按商业设计 ,住宅部分按住宅设计。省外的项目就不知如何处理了,国标规范不断更新还是有很多不明确的地方,不少条文耍文字游戏,我是音乐老师教的语文看不懂编规范的大神在表达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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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根据现行的高规和消水规,是要做稳压装置的。鉴于即将实施的新建规,建议咨询下当地图审及消防部门该如何把握。消水规至新建规实施期间影响最大的就是商住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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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应该可以的.商住楼,指最多是二层为商业网店的那种.即二层及以下为商业网点,那三层及以上为住宅,也即三层及以上,就可以按住宅来处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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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商住楼在防火规范里有解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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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按照规范3.6.1条文解释“当室内有多个防护对象或防护区时,需要以各防护对象或防护区为单位分别计算消防用水量,取其中的最大者为建筑物的室内消防用水量”,计算商住楼室内消防用水量时,按照商业和住宅分别计算喷淋和消火栓用水量,然后把商业和住宅各自的喷淋和消火栓相加,相加之和值大的作为设计用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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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yy5511 发表于 2014-11-7 09:15 按照规范3.6.1条文解释“当室内有多个防护对象或防护区时,需要以各防护对象或防护区为单位分别计算消防用水 …我个人认为,计算水量没争议,比如裙楼部分为四层的商业,上部25层为住宅,这是一类高层的商住楼,整个楼应定义为公共建筑,按照新的消水规表3.5.2可以得出室内消火栓用水量为40L/S,这没争议 但问题在于商住楼的特殊性,上部为住宅 裙楼为公共建筑,住宅的火灾危险性低些,而屋顶水箱最小设置高度是以最不利消火栓到屋顶水箱最低水位的高差,我认为商住楼屋顶水箱最低水位至住宅最顶层消火栓距离满足0.07MPa就行了,屋顶水箱供给的最不利栓为住宅,商业部分的最不利栓屋顶水箱的静压达到80多米。 如果武断套新消水规5.2.2条第一款,结论就不一样,规范规定:“最不利消火栓静压,一类高层公共建筑,不应低于0.10兆帕”,商住楼属于公共建筑,屋顶水箱最低水位距最不利栓应1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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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商住楼的定义就是底层或下面几层为商业,上部为住宅的公共建筑
既然是公共建筑,就要按照规范的要求来做
屋顶消防水箱就是36立方,这个是没有争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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