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4.6.2条的理解与探讨:《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2003,2009年版,以下简称“09版规范”)第4.6.2条是对建筑排水立管是否需设置通气立管的规定。在工程应用中,由于对条文的理解不同,往往使业主、设计、审图三方对条文理解产生争执。下面将从几个方面给大家阐述议点。如有不同意见欢迎大家讨论。“09版规范”4.6.2条文及存在的问题“09版规范”4.6.2条文
对《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4.6.2条的理解与探讨:《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2003,2009年版,以下简称“09版规范”)第4.6.2条是对建筑排水立管是否需设置通气立管的规定。在工程应用中,由于对条文的理解不同,往往使业主、设计、审图三方对条文理解产生争执。下面将从几个方面给大家阐述议点。如有不同意见欢迎大家讨论。
“09版规范”4.6.2条文及存在的问题
“09版规范”4.6.2条文
下列情况下应设置通气立管或特殊配件单立管排水系统:
生活排水立管所承担的卫生器具排水设计流量,当超过本规范表4.4.11中仅设伸顶通气管的排水立管最大设计排水能力时;建筑标准要求较高的多层住宅、公共建筑、10层及10层以上高层建筑卫生间的生活污水立管应设置通气立管。
“09版规范”条文及条文说明存在的问题
⑴ 条文第一款中的“仅设伸顶通气管”是《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2003,以下简称“03版规范”)的用词,在“09版规范”表4.4.11中为“伸顶通气”,虽然其含义是一致的,也不会造成误解,但考虑规范用词的严谨性,前后应一致。应将“仅设伸顶通气管”改为“伸顶通气”,以便与表4.4.11对应。
⑵ 条文第二款中的“生活污水立管”应改为“生活排水立管”。根据“09版规范”第2章术语对“生活污水”的解释,规范中“生活污水”是特指粪便污水,而对排水立管是否需设置通气管,不应仅局限为生活污水立管,且与条文第一款的用词一致。
⑶ 条文说明中:本条将原条文“设置专用通气立管”改成“设置通气立管”,涵盖了设置主、副通气立管的内容。应该是涵盖了设置主通气立管、专用通气立管的内容。因为本条是对排水立管设置通气管的规定,而副通气立管仅与环形通气管连接,并不与排水立管连接,故副通气立管的设置不在本条规定范畴。
对条文的理解
本条文是对建筑排水立管是否需设置通气管的规定。在条文的执行过程中,对第一款基本无异议,对第二款分歧较大。第二款条文最早进入规范是“03版规范”第4.6.2条,在《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15-88(1997年版)中无此条文。为了更好地理解该条文,查阅“03版规范”的条文及条文说明。
“03版规范”4.6.2条文
下列情况下应设置专用通气管:
生活排水立管所承担的卫生器具排水设计流量,当超过表4.4.11-1、表4.4.11-2中仅设伸顶通气管的排水立管最大设计排水能力时,应设专用通气立管;建筑标准要求较高的多层住宅和公共建筑、10层及10层以上高层建筑的生活污水立管宜设置专用通气立管。
“03版规范”4.6.2条文说明
本条规定了生活排水管设置专用通气管的条件。第一款是按生活排水立管最大排水能力决定要否设置专用通气立管。第二款情况虽然生活排水秒流量尚未达到排水立管的最大通水能力,但为了改善排水管道系统通气条件,也可根据建筑标准、建筑高度等设置专用通气立管,如宾馆、高级公寓等。
“09版规范”与“03版规范”条文比较
⑴ “09版规范”将“03版规范”条文“设置专用通气立管”改成“设置通气立管”,涵盖了设置主通气立管、专用通气立管的内容,表述更准确、严谨。
⑵ 将条文第二款中“宜设置”改为“应设置”。根据规范用词说明,表述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表述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笔者认为还是采用“宜设置”较妥,允许根据工程的不同情况稍有选择。
⑶ 将条文第二款中“和”改为“、”已清晰表明“多层住宅”、“公共建筑”、“10层及10层以上高层建筑”三者属并列关系,而“建筑标准要求较高”的限定语,是同时对三者的限定。在“03版规范”中的条文可以理解为“建筑标准要求较高的多层住宅和公共建筑”、“10层及10层以上高层建筑”属并列关系并无不妥,从条文说明中“可根据建筑标准、建筑高度等设置专用通气立管”得到印证。
对条文执行过程中的问题探讨
按建筑标准设置通气管
“建筑标准要求较高”如何界定,难于掌握。标准要求较高的建筑,对排水管道系统来说,就是对卫生、安静要求较高,根据“规范”4.6.4条宜设置器具通气管,而设有器具通气管时,根据“规范”4.6.3条应设置环形通气管,设有环形通气管时,根据“规范”4.6.5条应设置主、副通气管立管,但这些规定并不是对排水立管应设置通气管的必要条件。从降低排水立管噪声方面来看,对排水立管设置通气管来降低排水立管的噪声作用有限,可以从管道材质及对立管采取包封、隔离等工程措施解决。对标准要求较高,且又有条件设置通气管的建筑,如高等级的宾馆等公共建筑,应优先设置;而设置条件确有困难时,可以允许选择采用其他措施,规范不应限定太死。
按建筑高度设置通气管
4.6.2条第二款中列举的建筑,既有按建筑用途分类,也有按建筑高度分类,容易造成误解产生歧义。甚至有人理解为凡是10层及10层以上的高层建筑卫生间的生活排水立管均应设置通气立管,而忽略“建筑标准要求较高”的前提条件。例如,某15层普通住宅,卫生间设置自闭冲洗阀蹲式大便器1具、洗脸盆1个、淋浴器1个,每个卫生间的排水当量为4.8,底层单独排出,排水立管负担的总当量数67.2,排水管道设计秒流量2.68L/s,排水立管为PVC-U塑料管,管径dn110,设伸顶通气,立管与横支管采用90°顺水三通连接,查“09版规范”表4.4.11,排水立管最大排水能力为3.2L/s,根据表注:排水层数在15层以上时,宜乘0.9系数,其排水能力修正为2.88L/s,排水立管设计秒流量小于规范规定的最大排水能力,可以不设通气立管,但审图方要求应设通气立管,理由是大于10层的高层建筑应设通气立管。笔者认为,普通住宅不宜以建筑高度来判断是否需设置通气管为标准,因普通住宅的卫生间面积往往有限,如设置双立管排水系统,势必占用卫生间的有效使用面积,亦增加工程投资。当排水立管设计秒流量接近或超过选定的管径对应于规范规定的最大排水能力时,亦可采取放大管径的方式来满足其排水能力。
本期结论:众所周知,对排水立管设置通气管的主要作用是平衡管内气压,减少气压波动幅度,防止水封破坏,提高管道的排水能力。对排水立管最大排水能力,“09版规范”表4.4.11中的数据是根据“排水立管排水能力”的研究报告进行修订的,对比“03版规范”的数值已做了较大修正,可以认为只要排水立管设计秒流量小于规范规定的最大排水能力,排水管道系统内的气压波动是在规范允许的幅度范围,可以保证管道系统安全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