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muyuyao 于 2014-2-16 09:54 编辑 根据JGJ16-2008民规以下条文,本论坛内某注册电气工程师直接得出了”CT和SC代替镀锌扁钢作PE线既经济又实用“的结论,我不赞同!!!12.5.2固定式电气装置的接地导体应符合下列规定:2.保护导体宜采用与相导体相同的材料,也可采用电缆的金属外皮、配线用的钢导管或金属线槽等金属导体。当采用电缆金属外皮、配线用的钢导管或金属线槽作保护导体时,其电气特性应保证不受机械的、化学的或电化学的损害和侵蚀,其导电性能应满足本规范表7.4.5.2的规定。
本帖最后由 muyuyao 于 2014-2-16 09:54 编辑
根据JGJ16-2008民规以下条文,本论坛内某注册电气工程师直接得出了”CT和SC代替镀锌扁钢作PE线既经济又实用“的结论,我不赞同!!!
12.5.2固定式电气装置的接地导体应符合下列规定:
2.保护导体宜采用与相导体相同的材料,也可采用电缆的金属外皮、配线用的钢导管或金属线槽等金属导体。
当采用电缆金属外皮、配线用的钢导管或金属线槽作保护导体时,其电气特性应保证不受机械的、化学的或电化学的损害和侵蚀,其导电性能应满足本规范表7.4.5.2的规定。
之所以
会得出以上结论,这个人是这样解释的:
1、哪个规范禁止“用CT和SC代替镀锌扁钢作PE线”了? 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
2、以上规范的前半句是核心思想,后半句是附加条件。后半句附加条件对铜导线、铝导线作保护接地线时同样适用!
3、
JGJ 16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12.5.2明确告诉我们:“保护导体宜采用与相导体相同的材料,也可采用电缆的金属外皮、配线用的钢导管或金属线槽等金属导体”。“宜采用”与“也可采用”正说明前者与后者是等值的。
4、“当采用电缆金属外皮、配线用的钢导管或金属线槽作保护导体时,其电气特性应保证不受机械的、化学的或电化学的损害和侵蚀,其导电性能应满足本规范表7.4.5.2的规定”是对“采用电缆的金属外皮、配线用的钢导管或金属线槽等金属导体”时的条件限制;
请大家就此发表意见!!!
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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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y806099267 发表于 2014-1-28 21:01 关于规范、条文的讨论、顶一个还请您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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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本帖最后由 muyuyao 于 2014-1-29 01:07 编辑
先引用老灰兔子的观点:
1、利用桥架(线槽)、电缆包皮(铠甲)、穿线金属管材作保护线,要达到规范要求的那些条件,无人敢承诺做得到,现实中也无人去这么做,直接拉一条扁铁或者铜电线都比你按规范条件去做都要容易和可靠得多。我前面给出的施工图片中,为什么不利用那些线槽、电缆包皮(铠甲)作为一条保护线,就是因为无法做到将这些线槽、电缆包皮可靠连接,不符合电工安全技术要求。
既然无法做到安全可靠,就绝对不允许利用这些东西来代替安全保护线,这是用血的教训写出来的规程(规章)。
2、桥架(线槽)、电缆包皮(铠甲)像各种设备外壳一样,都必需要采用防止间接触电(间接接触电击)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都必须作接地保护,而不是像你认为那样可用作保护线。你将一条本应作接地保护的装置改做保护装置,本末颠倒,是在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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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再引用一位朋友的观点:
有同行说用金属导管或者金属槽盒做PE线,那也要满足要求的前提条件下才可以使用。
再退一步来讲,就算你想将金属槽盒作为照明总箱与照明分箱之间的PE线,你也应该在图纸中有说明吧?要不然,肯定会认为设计图纸有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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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GB 50054-2011规范 3.2.14.3条的内容如下:
3、电缆外的保护导体或不与相导体共处于同一外护物的保护导体,其截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 有机械损伤防护时,铜导体不应小于2.5平方毫米,铝导体不应小于16平方毫米。
⑵ 无机械损伤防护时,铜导体不应小于4平方毫米,铝导体不应小于16平方毫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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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电缆的钢铠应该是需要被保护的对象,而不应该作为保护装置(代替PE线)来保护其他设备吧,实际工作中经常见到电缆钢铠已经因锈蚀而断开但外表根本看不出来的情况,一般是因为电缆外包上有沙眼或裂纹之类的缺陷而进入潮气造成腐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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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ananonymous 发表于 2014-2-17 15:19 电缆的钢铠应该是需要被保护的对象,而不应该作为保护装置(代替PE线)来保护其他设备吧,实际工作中经常见 …电缆的钢铠应该不是需要被保护的对象!!!不应该作为保护装置(代替PE线)来保护其他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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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Hzhsj的谬论:
1、哪个规范禁止“用CT和SC代替镀锌扁钢作PE线”了? 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
2、以上规范的前半句是核心思想,后半句是附加条件。后半句附加条件对铜导线、铝导线作保护接地线时同样适用!
3、JGJ 16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12.5.2明确告诉我们:“保护导体宜采用与相导体相同的材料,也可采用电缆的金属外皮、配线用的钢导管或金属线槽等金属导体”。“宜采用”与“也可采用”正说明前者与后者是等值的。
4、“当采用电缆金属外皮、配线用的钢导管或金属线槽作保护导体时,其电气特性应保证不受机械的、化学的或电化学的损害和侵蚀,其导电性能应满足本规范表7.4.5.2的规定”是对“采用电缆的金属外皮、配线用的钢导管或金属线槽等金属导体”时的条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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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兔子他爷爷 发表于 2014-2-17 15:19 电缆的钢铠应该是需要被保护的对象,而不应该作为保护装置(代替PE线)来保护其他设备吧,实际工作中经常见 …赞同您的观点!!!电缆的钢铠应该是需要被保护的对象,而不应该作为保护装置(代替PE线)来保护其他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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