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建筑不得提前"报废"
buchiqingcai
2013年11月29日 14:45:19
只看楼主

  昨日,陕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省城乡住房和建设厅联合召开《陕西省建筑保护条例》和《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宣传贯彻电视电话会议。这两部条例将分别于2013年12月1日和2014年1月1日施行。  《陕西省建筑保护条例》将于12月1日施行,《条例》规定,城乡建设中发现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尚未被认定为重点保护建筑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停止拆除或施工,并采取保护措施。重点保护建筑经确定公布后,应设立保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或损毁。

  昨日,陕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省城乡住房和建设厅联合召开《陕西省建筑保护条例》和《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宣传贯彻电视电话会议。这两部条例将分别于2013年12月1日和2014年1月1日施行。
  《陕西省建筑保护条例》将于12月1日施行,《条例》规定,城乡建设中发现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尚未被认定为重点保护建筑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停止拆除或施工,并采取保护措施。重点保护建筑经确定公布后,应设立保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或损毁。
  县级以上政府对已经确定公布的重点保护建筑,应当每年定期发放保护补助费。设区的市、县(市)房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督促和指导重点保护建筑的修缮、保养。重点保护建筑上严格控制户外广告、门头牌匾等设施,且不得破坏其空间环境和景观。
  《条例》规定,对既有建筑应充分发挥其设计功能,根据使用状况及时进行维护保养,延长使用年限,避免随意拆建。全部或者主要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公共建筑,未达到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的不得拆除,确因城市建设需要提前拆除的,经上级国有资产部门批准后方可依法实施。否则,司法机关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共停车场应当向社会公众开放
  《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将于2014年1月1日施行,《条例》规定,公共停车场应当向社会公众开放,不得交由特定用户专属使用。公共停车场投入使用后,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道路停车泊位,确需占道设置的,由城市公共空间主管部门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合理设置,但不得影响行人和车辆通行。
  新建公共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我省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小区周边道路具备夜间等时段性停车条件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提出夜间临时停车申请,经所在地城市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后,设置夜间临时停车场,并明示停车时段、区域和管理规定。
  此外,在公园、广场设置为游人服务的商业摊点、游乐设施、娱乐场所和广告标志,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控制数量。在公园、广场举办展览、文艺表演、集会、商业促销等各类活动的,应当符合公园、广场的性质和功能,不得损害植被、设施和环境质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原状。
小泛泛
2013年11月29日 16:09:00
2楼
这个够朦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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