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weiming2087 于 2013-10-8 12:32 编辑 一直有个问题困扰:《抗震规范2010》中P6表3.2.2中各个烈度区对应不同的“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比如7度区:0.10g),与P33表5.1.4-1中“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比如7度区:0.08),这两者应该是有关联的吧,两者是怎么换算的了?我曾一度以为这两者应该是同一个数值啊 据本人拙见:“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应该是这个区域地震时地面场地的加速度;而“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应该是该地震发生时,通过地震波传到结构本身以后,在结构体系上产生的结构本身加速度吧,这两者是怎么换算的啊,是结构动力学里的强迫震动那些公式算出来的么?怎么好像后者都是前者的0.8倍的关系啊
一直有个问题困扰:《抗震规范2010》中P6表3.2.2中各个烈度区对应不同的“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比如7度区:0.10g),与P33表5.1.4-1中“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比如7度区:0.08),这两者应该是有关联的吧,两者是怎么换算的了?我曾一度以为这两者应该是同一个数值啊
据本人拙见:“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应该是这个区域地震时地面场地的加速度;而“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应该是该地震发生时,通过地震波传到结构本身以后,在结构体系上产生的结构本身加速度吧,这两者是怎么换算的啊,是结构动力学里的强迫震动那些公式算出来的么?怎么好像后者都是前者的0.8倍的关系啊
不只本人的浅见是否对,请高手解惑!不慎感激!
答案:经过几天的查看《抗规》和《抗震设计》书籍(本人看的是郭继武编著),似乎理清了这两者的关系了:首先:《抗震规范2010》中P6表3.2.2中“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是指“50年超越概率为10%"(也就是设防烈度情况下,也就是相当于"中震"时的地面震动加速度,而P33表5.1.4-1中“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是指“50年超越概率63%”的众值烈度(也就是“小震”)时的传到结构上的等效计算加速度(因为我们抗震设计只计算“小震”情况下截面验算,中震,大震的该值规范未给出而已),两者之间不是同一个概率的对比;如果是同一个概率(比如中震的地面震动加速度对应中震的传到结构的等效计算加速度),两者之间是一个结构动力学里的“动力放大系数”的关系,该系数我们规范是取2.25,即:前者*2.25=后者;其次,小震的地面震动加速度与中震的地面震动加速度的关系是:前者*2.8=后者(这个2.8的比例关系是抗震书中给出的,据说是根据两者不同的发生概率之间换算出来的);最后,根据以上两条就可以得出我之前的问题:0.10*2.25/2.8=0.08,,那两表之间的对应关系都是如此。供大家交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