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艾米 于 2013-6-20 14:39 编辑 给排水管道验收强制性条文:1.0.3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产品的品种、规格、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接触饮用水的产品必须符合有关卫生要求。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用的产品。3.1.9 工程所用的管材、管道附件、构(配)件和主要原材料等产品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进行进场验收并妥善保管。进场验收时应检查每批产品的订购合同、质量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进口产品的商检报告及证件等,并按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进行复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给排水管道验收强制性条文:
1.0.3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产品的品种、规格、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接触饮用水的产品必须符合有关卫生要求。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用的产品。
3.1.9 工程所用的管材、管道附件、构(配)件和主要原材料等产品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进行进场验收并妥善保管。进场验收时应检查每批产品的订购合同、质量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进口产品的商检报告及证件等,并按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进行复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3.1.15 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质量控制中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分项工程应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分项工程完成后,必须进行检验;
2、相关各分项工程之间,必须进行交接检验,所有隐蔽分项工程必须进行隐蔽验收,未经检验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分项工程。
3.2.8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结构安全或使用功能要求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9.1.10 给水管道必须水压试验合格,并网运行前进行冲洗与消毒,经检验水质达到标准后,方可允许并网通水投入运行。
9.1.11 污水、雨污水合流管道及湿陷土、膨胀土、流砂地区的雨水管道,回填土前必须经严密性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验收规定事项非强条
3 刚性管道的基础结构,设计无要求时一般土质地段可铺设砂垫层,亦可铺设25mm 以下粒径碎石、表面再铺20mm 厚的砂垫层(中、粗砂),垫层总厚度应符合表5.2.3 的规定;
表5.2.3 刚性管道砂石垫层总厚度
4 管道有效支承角范围必须用中、粗砂填充插捣密实,与管底紧密接触,不得用其他材料填充。
5.3 钢
5.3.4 下管前应先检查管节的内外防腐层,合格后方可下管
5.3.7 管节组对焊接时应先修口、清根,管端端面的坡口角度、钝边、间隙,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表5.3.7 的规定;不得在对口间隙夹焊帮条或用加热法缩小间隙施焊。
表5.3.7 电弧焊管端倒角各部尺寸
5.3.8 对口时应使内壁齐平,错口的允许偏差应为壁厚的20%,且不得大于2mm。
5.3.11 管道上开孔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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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得在干管的纵向、环向焊缝处开孔;
2 管道上任何位置不得开方孔;
3 不得在短节上或管件上开孔。
4 开孔处的加固补强应符合设计要求。
5.3.19 管道法兰连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法兰应与管道保持同心,两法兰间应平行;
2 螺栓应使用相同规格;且安装方向应一致,螺栓应对称紧固,紧固好的螺栓应露出螺母之外;
3 与法兰接口两侧相邻的第一至第二个刚性接口或焊接接口,待法兰螺栓紧固后方可施工;
4 法兰接口埋入土中时,应采取防腐措施。
5.4 钢管内外防腐
5.4.1 管体的内外防腐层宜在工厂内完成,现成连接的补口按设计要求处理。
5.4.4 埋地管道外防腐层应符合设计要求,其构造应符合表5.4.4-1、表5.4.4-2 及表5.4.4-3 的规定。
5.4.5 石油沥青涂料外防腐层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涂底料前管体表面应清除油垢、灰渣、铁锈,人工除氧化皮、铁锈时,其质量标准应达St3级;喷砂或化学除锈时,其质量标准应达Sa2.5 级;
2 涂底料时基面应干燥,基面除锈后与涂底料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8h 。应涂刷均匀、饱满,不得有凝块、起泡现象,底料厚度宜为0.1~0.2mm,管两端150~250mm 范围内不得涂刷;
3 沥青涂料熬制温度宜在230℃左右,最高温度不得超过250℃,熬制时间宜控制在4~5h,
9.2 压力管道水压试验
9.2.1 水压试验前,施工单位应编制的试验方案,其内容应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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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后背及堵板的设计;
2 进水管路、排气孔及排水孔的设计;
3 加压设备、压力计的选择及安装的设计;
4 排水疏导措施;
5 升压分段的划分及观测制度的规定;
6 试验管段的稳定措施和安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