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 佛 高 区 国 际 高 端 装 备 制 造 业 总 部 园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招 标 公 告 所 属 行 业 : 市 政 房 地 产 建 筑 标 讯 类 别 : 国 内 招 标 资 源 来 源 : 其 它 所 属 地 区 : 广 东 1 . 招 标 条 件 本 招 标 项 目 佛 高 区 国 际 高 端 装 备 制 造 业 总 部 园 建 筑 工 程 项 目 已 由 佛 山 市 禅 城 区 发 展 规 划 和 统 计 局 以 禅 发 规 统 投 [ 2 0 1 2 ] 7 号 、 禅 发 规 统 投 函 [ 2 0 1 2 ] 1 9 4 号 批 准 建 设 , 建 设 资 金 来 源 : 自 筹 且 资 金 已 落 实 , 项 目 出 资 比 例 为 1 0 0 % 。 项 目 已 具 备 招 标 条 件 , 现 对 该 项 目 的 施 工 进 行 公 开 招 标 。
所 属 行 业 : 市 政 房 地 产 建 筑
标 讯 类 别 : 国 内 招 标
资 源 来 源 : 其 它
所 属 地 区 : 广 东
1 . 招 标 条 件
本 招 标 项 目 佛 高 区 国 际 高 端 装 备 制 造 业 总 部 园 建 筑 工 程 项 目 已 由 佛 山 市 禅 城 区 发 展 规 划 和 统 计 局 以 禅 发 规 统 投 [ 2 0 1 2 ] 7 号 、 禅 发 规 统 投 函 [ 2 0 1 2 ] 1 9 4 号 批 准 建 设 , 建 设 资 金 来 源 : 自 筹 且 资 金 已 落 实 , 项 目 出 资 比 例 为 1 0 0 % 。 项 目 已 具 备 招 标 条 件 , 现 对 该 项 目 的 施 工 进 行 公 开 招 标 。
2 . 项 目 概 况 与 招 标 范 围
工 程 名 称 : 佛 高 区 国 际 高 端 装 备 制 造 业 总 部 园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工 程 地 址 : 季 华 二 路 以 北 、 古 新 路 以 西
工 程 规 模 : 工 程 造 价 约 1 . 6 亿 元 ( 以 招 标 文 件 中 的 招 标 控 制 价 为 准 )
计 划 工 期 : 4 5 0 日 历 天
工 程 质 量 要 求 : 合 格 或 以 上 。
招 标 范 围 : 佛 高 区 国 际 高 端 装 备 制 造 业 总 部 园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 建 筑 面 积 约 8 1 0 0 0 平 方 米 , 包 括 含 土 建 、 装 修 、 幕 墙 、 消 防 、 电 气 、 防 排 烟 、 给 排 水 、 弱 电 工 程 和 室 外 园 林 绿 化 等 工 程 施 工 及 总 包 管 理 和 配 合 。 具 体 以 发 包 施 工 图 纸 、 工 程 量 清 单 和 有 关 资 料 为 准 。
3 .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3 . 1 . 本 次 招 标 要 求 投 标 人 须 ① 具 有 独 立 企 业 法 人 资 格 并 依 法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 营 业 执 照 处 于 有 效 期 且 已 通 过 工 商 部 门 的 上 年 度 年 检 , 或 属 于 新 设 立 或 新 换 证 企 业 ; ② 具 备 房 屋 建 筑 施 工 总 承 包 一 级 ( 或 以 上 ) 资 质 ; ③ 具 备 有 效 的 《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 ④ 具 备 有 效 的 《 佛 山 市 建 筑 行 业 诚 信 手 册 》 ; ⑤ 、 省 外 的 企 业 还 需 按 《 广 东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关 于 省 外 建 设 工 程 企 业 和 人 员 进 粤 信 息 备 案 的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 办 理 《 进 粤 企 业 和 人 员 信 息 备 案 登 记 表 》 。
3 . 2 . 企 业 业 绩 要 求 : 在 过 去 3 年 内 ( 2 0 0 9 年 9 月 1 日 至 今 , 以 竣 工 验 收 时 间 为 准 ) 至 少 成 功 地 独 立 承 接 过 1 项 工 程 合 同 造 价 在 5 0 0 0 万 元 ( 或 以 上 ) 的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业 绩 ( 提 供 施 工 业 绩 的 合 同 、 中 标 通 知 书 及 竣 工 验 收 报 告 ) 。
3 . 3 . 项 目 负 责 人 : 拟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需 具 备 建 筑 工 程 专 业 中 级 或 以 上 职 称 , 并 且 已 取 得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建 筑 工 程 专 业 壹 级 注 册 建 造 师 证 或 壹 级 建 筑 工 程 专 业 建 造 师 临 时 执 业 证 , 及 具 备 有 效 的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B 证 。 项 目 负 责 人 须 从 佛 山 市 建 筑 行 业 诚 信 管 理 系 统 登 记 备 案 的 人 员 中 选 取 且 未 被 锁 定 , 且 未 在 其 他 在 建 项 目 中 担 任 任 何 职 务 。
3 . 4 . 本 次 招 标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
3 . 5 . 具 有 投 资 参 股 关 系 的 关 联 企 业 ; 或 具 有 直 接 管 理 和 被 管 理 关 系 的 母 子 公 司 ; 或 同 一 母 公 司 的 子 公 司 , 不 得 同 时 对 本 合 同 段 提 出 投 标 申 请 。
3 . 6 . 与 招 标 人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可 能 影 响 招 标 公 正 性 的 法 人 、 其 他 组 织 或 者 个 人 , 不 得 参 加 投 标 。 法 定 代 表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存 在 控 股 、 管 理 关 系 的 不 同 单 位 , 不 得 参 加 同 一 标 段 投 标 或 者 未 划 分 标 段 的 同 一 招 标 项 目 投 标 。
违 反 前 两 款 规 定 的 , 相 关 投 标 均 无 效 。
4 . 投 标 报 名
凡 有 意 参 加 投 标 者 , 请 于 2 0 1 2 年 1 2 月 5 日 9 时 0 分 至 2 0 1 2 年 1 2 月 1 1 日 1 7 时 0 分 ( 五 个 工 作 日 ) , 凭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 施 工 资 质 证 书 副 本 、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复 印 件 须 加 盖 法 人 公 章 ) , 以 及 《 佛 山 市 建 筑 行 业 诚 信 手 册 》 、 法 定 代 表 人 证 明 书 、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原 件 报 名 。
投 标 报 名 申 请 人 不 足 3 家 时 , 报 请 原 审 批 部 门 核 准 后 , 重 新 组 织 招 标 。
5 . 招 标 文 件 的 获 取
5 . 1 . 凡 通 过 上 述 报 名 者 , 请 凭 报 名 回 执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 招 标 文 件 发 售 时 间 与 招 标 公 告 的 投 标 报 名 时 间 一 致 , 不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 视 为 自 动 放 弃 投 标 权 利 。 招 标 文 件 每 套 售 价 5 0 0 元 , 售 后 不 退 。
6 . 资 格 审 查 方 式 : 资 格 后 审 , 其 审 查 标 准 和 内 容 详 见 招 标 文 件 。
6 . 1 . 符 合 规 定 资 格 条 件 的 投 标 人 多 于 或 等 于 3 人 时 , 均 可 成 为 正 式 投 标 人 ;
6 . 2 . 符 合 规 定 资 格 条 件 的 投 标 人 少 于 3 人 时 , 报 原 审 批 部 门 审 核 后 , 重 新 组 织 招 标 。
7 .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7 . 1 .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 另 行 通 知 。
7 . 2 . 逾 期 送 达 的 或 者 未 送 达 指 定 地 点 的 投 标 文 件 , 招 标 人 不 予 受 理 。
报 名 方 式 : 按 照 公 告 要 求 , 请 符 合 条 件 的 投 标 企 业 电 话 咨 询 获 取 注 册 报 名 的 表 格 , 进 行 报 名 备 案 登 记 注 册
联 系 人 : 潘 丽
手 机 : 1 3 3 1 1 1 3 8 1 5 0
电 话 : 0 1 0 - 5 6 2 2 8 1 0 6
业 务 Q Q : 8 3 5 4 5 6 3 4 9
邮 箱 : z g z b t b @ 1 6 3 . c o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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