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概 述 环境标准是评价环境质量优劣程度和企业环境污染治理好坏程度的尺度,也是环保部门和相关行业环境保护主管单位进行环境管理、监督执法的基础依据,是我国环境保护法规的具体化、指标化,是贯彻实施我国各项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标准依据。无论是环境规划、环境治理、环境评价、取水许可、排污收费、环境技术开发和产品生产等活动,都离不开环境标准作依据。 水环境保护是环境保护的重中之重,目前,水利部建成了以251个水环境监测中心为核心的316个实验室、3695个各类水质监测站点为基础,覆盖全国江河湖库的水质监测网络体系;已有51家水环境监测中心的实验室通过了国家级计量认证,占水利系统质检中心的61.4%,它包括了部、省、区域和流域的水环境监测中心。
环境标准是评价环境质量优劣程度和企业环境污染治理好坏程度的尺度,也是环保部门和相关行业环境保护主管单位进行环境管理、监督执法的基础依据,是我国环境保护法规的具体化、指标化,是贯彻实施我国各项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标准依据。无论是环境规划、环境治理、环境评价、取水许可、排污收费、环境技术开发和产品生产等活动,都离不开环境标准作依据。
水环境保护是环境保护的重中之重,目前,水利部建成了以251个水环境监测中心为核心的316个实验室、3695个各类水质监测站点为基础,覆盖全国江河湖库的水质监测网络体系;已有51家水环境监测中心的实验室通过了国家级计量认证,占水利系统质检中心的61.4%,它包括了部、省、区域和流域的水环境监测中心。
目前,七大流域的水资源保护局实行着水利部和国家环保总局共同管理的体制模式。
截止到2004年底,环保系统共有国家、省、地、县四级环境监测站2289个,其中地市级站399个,县级站1850个,各级环境监测人数为45849人。资料统计,70%左右的县级站、97%的市级站均已开展了至少5个项目的水环境质量监测。
建设部自1992年开始筹建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督察网,到目前为止已经发展到39个国家监测站,共组建了18个省网,178个省级监测站。所有监测站全部通过省以上的计量认证,其中有6个已通过国家认可,取得了认证认可双证书,保障了我国供水水质的安全。
卫生部有从中央到地方的四级卫生防疫站(目前有的已改称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系统,主要对饮用水进行监测。
国土资源部也有从中央到地方的三级水文地质机构从事地下水环境的监测。
2 我国水环境标准化现状
2.1 水环境法律法规与规章等
建国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颁布了一系列的相关水环境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这些均为水环境标准的贯彻落实与执行提供了执法依据。
主要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和法规。
主要的行政法规及法规性文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征收排污费管理条例》等。
主要的部门(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取水许可水质管理规定》、《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官厅水系水源保护管理办法》、《关于加强污水综合排放国家标准的通知》、《珠江河口管理办法》、《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水利部水文设备管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境内黄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已正式发布,共6篇21章742条,其中第六篇 水环境影响评价与监测 共2章24条。《强制性条文》的发布,有力地维护了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推动了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过程和环节的技术控制,有利于整顿和规范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秩序,有利于提高水利工程的建设质量。它的发布与实施,是进行标准体制改革的切入点,是向建立由强制性的水利技术法规与自愿采用的技术标准相结合的新体制迈出的关键性的一步。
2.2 水环境标准体系
2.2.1 中国标准概述
根据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中国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4种;其中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又可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两大类。截止到2003年底,共有国家标准20906项,其中强制性标准2952项,占14.1%,推荐性标准17954项,占70.2%。其结构为,产品标准6221项,占29.8%,方法标准8548项,占40.9%,基础标准3988项,占19.1%,安全标准690项,占3.3%,卫生标准765项,占3.7%,环保标准128项,占0.6%,管理标准472项,占2.2%,其它标准94项,占0.4%。共发布国家标准样品1623个。
2.2.2 环境标准概述
自1973年全国第一次环境保护会议发布第一个环境保护法规标准《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 4-1973以来,迄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已经发布了一系列的环境标准,特别是1982年-1989年我国相继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1983年发布了《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之后,发布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标准,从而形成了我国比较完整的环境标准体系。
我国环境标准体系,可概括为“五类三级”,即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基础标准、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和环境标准样品标准五类,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三级。
截止到2004年底,由国家环保总局主管发布环境标准486项(不含环境标准样品标准),其中国家标准357项,环保行业标准129项。强制性标准117项,推荐性标准369项。其中环境质量标准11项、排放与污染控制标准105项、监测方法与规范315项、基础标准23项。
2.2.3 水环境标准体系
水环境标准体系是对水环境标准工作全面规划、统筹协调相互关系,明确其作用、功能、适用范围而逐步形成的一个完整的管理体系。我国水环境标准体系,也可概括为“五类三级”,即水环境质量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水环境基础标准、水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和水环境标准样品标准五类,与国家级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三级(见表2)。但作者认为,在水环境标准的五种类型标准中应增加一种,即水环境卫生标准,这样的话水环境标准体系,成为“六类三级”。
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水环境卫生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它的水环境标准为推荐性标准。截止到2004年底,由国家环保总局主管颁布的水环境国家标准137项(不包括水环境卫生标准与环境标准样品标准),占环境保护国家标准总数的38.3%,其中方法标准占48.0%。水环境环保行业标准30项。合计共发布167项水环境方面的标准,其中质量标准5项、排放与污染控制标准20项、监测方法与规范138项、基础标准4项(表1)。
水环境卫生标准种类主要有2类,即为卫生执法监督服务的标准,如生活饮用水及涉及饮水产品的标准类和为保护公众健康的卫生标准,如医院污水排放标准类等。目前已颁布的31项水环境卫生国家标准中,有水环境卫生标准13项,水环境卫生基础标准3项、监测分析方法标准15项。
此外,制定水环境国家和行业标准的相关部门还有水利部、卫生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经贸委等。行业水环境标准,水利部门颁布54项;建设部颁布至少47项;其它行业如农业、林业、海洋、卫生、核工业、电力等系统也颁布相关的水环境行业标准。行业标准中也分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两种。
地方标准一般包括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标准)两种。如上海市制定了:DB 31/199-1997 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广东省制定了:DB 44/6-2001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水环境标准的主体是水环境质量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水卫生标准3种,其支持系统和配套标准有:水环境基础标准(含环境保护仪器设备标准)、水质分析方法标准、水环境标准样品标准3种,共计6种。另外,与其相关的标准还有排污收费标准、监测测试收费标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