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一五”规划》,决定在全国建设一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示范县(市、区)(以下简称示范县)。第二条 为加强示范县建设管理,保证各项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制定本办法。第二章 示范县主要任务第三条 根据《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一五”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选择2~5个不同类型的县(市、区)(名额分配见附表),利用3年时间完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示范县建设的任务。示范县的主要任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一五”规划》,决定在全国建设一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示范县(市、区)(以下简称示范县)。
第二条 为加强示范县建设管理,保证各项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示范县主要任务
第三条 根据《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一五”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选择2~5个不同类型的县(市、区)(名额分配见附表),利用3年时间完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示范县建设的任务。示范县的主要任务:
1、科学规划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探索总结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新农村建设有机结合的经验。
2、建立政府主导、责任明确、用水户全过程参与,确保工程良性运行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相应的监管机制。利用市场机制探索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营的办法。
3、总结不同类型区的农村供水发展模式,示范推广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管理的先进技术、先进设备材料以及水处理、生活排水等方面的先进技术。建立县级农村供水工程信息化网络。
4、总结加强项目建设和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的经验。
5、完善水源保护、水资源配置、节约用水、水价形成机制、水质检验和监测、社会化服务、应急机制等方面的制度和具体办法。
第三章 示范县条件及申报
第四条 示范县应在《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一五”规划》确定的重点项目区内选择,具有一定代表性,能够通过3年的努力,在工程建设、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方面创造经验,树立样板,对同类地区起到示范带动作用。
示范县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领导重视,成立了由政府主要领导牵头的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以及相应的办事机构,水利、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环境保护、教育、新闻宣传等有关部门分工明确,权责统一。
2、按照《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一五”规划》的总体要求,科学编制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一五”规划。示范县的规划应在省级水利和发展改革部门的指导下编制,关键环节请专家充分论证,严格把关,并将审批后的规划报水利部备案。
3、地方建设投资到位、项目管理资金落实、工程建设管理、技术力量等方面基础较好。
第五条 省级发展改革和水利部门按照第四条规定的申报条件和附表分配名额联合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申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示范县。申报前须将本办法规定的示范县条件及拟申报的示范县名单在各自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
示范县申报材料包括:
1、示范县建设实施方案。
2、示范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一五”规划。
3、与申报条件对应的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第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的示范县情况进行审核后,确定示范县建设的名单。
第四章 示范县项目实施
第七条 示范县农村饮水安全项目按照《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各级发展改革和水利部门在编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时,应优先安排示范县的项目。
第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示范县建设的指导,委托有关机构负责对示范县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视情况加大对示范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等项目建设的支持力度。
第九条 省级发展改革和水利部门会同卫生等有关部门,对示范县建设进行重点指导和监督。组织科研机构、设计单位和大专院校,采取对口支持、跟踪服务等方式对示范县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开展专题研究,加强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及时总结示范县建设中取得的经验,向类似地区推广。
第十条 示范县建设任务完成后,由省级水利和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卫生等部门组织验收,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审核。对经审核验收合格的县,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授予“十一五”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示范县称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负责解释。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