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力工程施工结算的一个问题
cau203
cau203 Lv.2
2004年10月22日 14:07:47
只看楼主

一些住宅小区的供电工程由供电局指定得分包单位来做。工程竣工发电需要这些分包施工单位向供电局提交竣工资料。有些分包单位在和我们谈结算的时候,迟迟不露面。等到我们快要发电的时候才过来和我们谈结算,他们要得结算价要比实际价高出好多,如果我们不答应,他们就不报竣工资料,我们的发电日期就得拖延。对付这样的施工单位有什么好的办法嘛?

一些住宅小区的供电工程由供电局指定得分包单位来做。工程竣工发电需要这些分包施工单位向供电局提交竣工资料。有些分包单位在和我们谈结算的时候,迟迟不露面。等到我们快要发电的时候才过来和我们谈结算,他们要得结算价要比实际价高出好多,如果我们不答应,他们就不报竣工资料,我们的发电日期就得拖延。对付这样的施工单位有什么好的办法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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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usq
2004年10月22日 14:07:38
2楼
电霸的又一个具体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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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u203
2004年10月22日 14:22:04
3楼
是不是和供电局沾亲带故的,建设单位都惹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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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龙
2004年10月22日 15:23:31
4楼
一个字:“K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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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cf1974
2004年10月22日 20:25:54
5楼
老兄,首先向你祝贺,所在地区电业局管理比较宽松。再俺这里电力设计院出图直接带预算,无论设备费、材料费的价格高低,套的子目项正确与否,全是电业局的规定,并且没有结算这道程序。天理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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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图
2004年10月22日 20:28:24
6楼
等有人告他们,打几场轰动全国的官司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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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526168094
2009年06月06日 10:27:50
7楼
供电垄断在比较落后省份尤其严重,象安徽,合肥供电局的规定就超出国家规范之上,《GB50168-200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第51页关于电缆予留解释“只要求在可能的情况下,终端头和接头附近留有备用长度,为故障时提供方便”,而该供电局在一个会议纪要上说明“电缆在每个工井里都应当留有2-3米的予留长度”,而供电局指定得承包单位不管你的井多小,符不符合电缆的最小允许弯曲半径,都要算量,理由是市供电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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